1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国家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4、拨发有关经费。
第六条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为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加强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稳定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国家有计划、有重点地装备、新建和调整实验室。
第九条实验室建设坚持“三高一优两重点”的原则。即高水平研究机构、高校和高科技企业;优秀的部门(行业)或地方实验室;“两重点”指具有突击前沿获取原始科学创新能力的专门学科实验室和集成关键性、原创性科学技术能力的跨学科综合实验室。
第十条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纲要,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指导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申请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1、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地方、高科技企业)重点实验室,在本领域中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特色,能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2、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3、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经费。
第十二条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申报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无主管部门的机构,可直接向科技部申报),并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附件一),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初审,报科技部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实验室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其国拨及配套经费应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采用招标形式。
第十四条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单位在实施实验室建设期间,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应报科技部核准。
第十五条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应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验收通过后予以批准。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支持实验室网络化的建设。
第四章变更与调整
第十七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科技部可调整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十八条科技部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实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实验室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报告》,科技部组织论证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家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论证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核准。
第五章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五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一届累计不在岗时间最多为十八个月),特殊情况要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五年,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为主,按实验室所设学科严格控制其编制,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数量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作为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实验室应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技术队伍。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补助费中列支,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实验室经费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六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科技部定期组织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三十一条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部门(地方)实验室,符合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要予以降级或淘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如:摩擦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Tribology (Tsinghua University)。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十四条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是我国实验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加强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全面检查和了解实验室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实验室更好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实验室的改革和发展;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评估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评估主要对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第五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定期组织对实验室的评估。每五年对实验室评估一次,每年评估一至两个学科(领域)的实验室。所有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评估。
第六条具体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二章评估组织
第七条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管实验室评估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机构和评估任务,审核评估方案和评估报告,审定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八条评估机构根据科技部的委托承担评估工作,主要职责是:受理评估申请,拟定评估方案和评估细则,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第九条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组织依托单位和实验室做好评估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十条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配合科技部、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条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每年11月1日前,科技部确定次年计划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实验室主管部门在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三个月内,向评估机构提交经审核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第十四条评估机构制定详细的评估方案,报科技部审批。科技部在收到评估方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五条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一线科学家及少数科研管理专家。专家评估分现场评估和复评两个阶段。
第四章现场评估
第十六条现场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评价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检查与核实实验室取得的成绩,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
第十七条现场评估按研究方向相近的原则将实验室分成若干组,专家组到现场对实验室进行考察,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同一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现场评估在申请截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八条现场评估由专家组主持,主要内容包括:
1、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
2、考察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和运行情况、核实科研成果和开放情况、了解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抽查实验记录;
3、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十九条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总结。代表性成果主要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基地、以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符合实验室发展方向的重大科研成果,国内外合作研究的重大成果以适当权重考虑。主要成果需有实验室署名。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
第二十条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记名打分,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五章复评
第二十一条复评在现场评估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开会的形式对现场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进行评议。复评一般在现场评估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复评专家组主要由参加现场评估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三条复评专家组通过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和现场评估意见,统一讨论、比较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
第二十四条复评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介绍实验室的代表性成果、优势和特色、国内外的地位和影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发展规划和设想等。有关人员经允许可以旁听实验室主任报告。
第二十五条复评确定本学科(领域)实验室的初步评估结果。
第六章评估结果
第二十六条复评结束后一个月内,评估机构向科技部提交评估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评估报告要在对评估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材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科技部审核评估报告,按优秀、良好、较差三类确定评估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发布。
第二十八条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实验室,将不再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九条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通过主管部门向科技部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良好”;连续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优秀”。其他申请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视为放弃“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实验室评估费用由科技部支付。评估机构不得利用评估谋取利益。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现场评估的会务接待工作不得委托参评实验室或依托单位承办。
第三十二条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三条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三十四条评估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实验室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起上报。
第三十五条部门和地方重点实验室等的评估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3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
(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
(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五)落实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的配套经费。
第十条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党委书记或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研究生院(部)、211办(学科建设办)等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提供开放运行经费,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以及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三)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院系(所)间的流动。
(四)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六)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教育部。
(七)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立项与建设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一流水平,具有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具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手段(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部分纯基础学科除外)。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与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依托单位应保证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五)一般应为重点学科,并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布局。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地方高等学校申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地方重点实验室。
已建成的重点实验室也要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建设和发展。
第十三条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可根据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1)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2),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审核,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以依托单位名义向教育部行文请示。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行文请示。
第十四条教育部组织专家对高等学校提交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论证、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部。通过科技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3),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科技部批准立项建设。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通过教育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4),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教育部签署意见后,批准立项建设。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立项。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凡通过科技部或教育部审定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有关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建设、配套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应列入依托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计划。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装置以及基本建设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必须新建或扩建的,应纳入教育部下达给各依托单位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提前或同步进行安排。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以书面形式每6个月向教育部汇报工作进展,以作为评价建设项目、拨付年度计划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验收的依据。依托单位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半年不在岗的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及时调整并书面报告教育部。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应充分考虑网络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对外开放平台建设,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间,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批准后,报教育部备案。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或建设内容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依托单位须报教育部再行审批。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依托单位向教育部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5)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6),申请验收。
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验收的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教育部根据验收申请书,对仪器、设备、队伍建设情况、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及依托单位的配套及支撑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确定是否同意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国家重点实验室由科技部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包括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其中管理专家不超过2人。重点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依托单位人员与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三条验收专家组按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以及学术委员会组成、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二十四条在确认落实解决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教育部发文批准重点实验室挂牌(国家重点实验室需由科技部批准),正式开放运行,同时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五条教育部积极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重点实验室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报送教育部。必要时主管部门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应纳入依托单位的重点建设范畴。
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计划完成后,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根据国民经济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教育部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调整、重组等工作由科技部负责进行。
第二十九条确因学科发展需对重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对联合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以正式公文报教育部。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三十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教育部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原则上任期为5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三十三条重点实验室主任采取“2+3”模式管理,即受聘的实验室主任工作2年后,教育部会同依托单位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和实验室的运行状况进行届中考核,考核通过后,继续聘任3年,否则予以解聘。
第三十四条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教育部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不超过70岁。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教育部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专职秘书,协助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规模一般不少于50人,由实验室主任根据需要进行聘任。重点实验室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要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三十八条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依托单位要提供配套条件和基金,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的比例。
第三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鼓励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
第四十条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四十三条加强重点实验室信息化工作。实验室必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有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四十四条重点实验室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五条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附7)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附8)报送教育部。
第四十七条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科技部或教育部组织重点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执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四十八条按照优胜劣汰的规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教育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符合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达标、不符合学科发展要求的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要予以降级或淘汰。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国家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如:摩擦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Tribology (Tsinghua University)。
第五十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依托单位),Ministry of Education。如:神经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大学),Key Laboratory of Neuroscience(Peking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五十一条重点实验室标牌和印章的制作标准另行发布。
第五十二条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五十三条依托高等学校建设的其他部门(行业、地方)重点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省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研究共性关键技术、增强技术辐射能力、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学科发展前沿和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聚集和培养科技人才,研究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和行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实现高水平、原创性科技成果的突破,提升陕西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与竞争实力,为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知识、人才储备和技术支撑。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评估制度,坚持“总体规划、重点建设、定期评估、动态调整、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在省内注册的内资企业或内资控股的民族品牌的合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4、组织重点实验室的检查和评估;
5、负责重点实验室有关科研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
6、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规定,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指导重点实验室运行和管理;
3、负责新建重点实验室的审查推荐;
4、协助省科技厅开展重点实验室的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2、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3、负责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4、负责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进展和年度考核,按时上报有关资料;
5、配合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做好重点实验室的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建设
第九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发展要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建设,适应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十条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建设。优先发展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联合建设产学研相结合的重点实验室。
第十一条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联合组建的重点实验室,应由依托单位和成员单位共同组成管理理事会,制定相应的章程和共建合作协议,制定明确的合作目标和任务。
第十二条申请组建重点实验室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科技发展方针和政策,紧密围绕国家和省科技发展战略需求;
2、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或行业前沿技术研究,有较雄厚的科研积累,拥有国际、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有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能力,有凝聚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能力;
3、学术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主持过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并取得了重要成果,有团结协作和组织协调能力。研究团队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成果的学术影响和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4、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建设目标明确,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合理可行;
5、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科研实验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价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
6、依托单位具有为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行提供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的能力;
7、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高等学校的,须有重点学科的支撑。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转制科研院所和企业的,依托单位应从事本领域前沿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5年以上;研究方向相对集中,研究开发的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年研究开发经费达到销售收入的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
第十三条申请组建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须填写《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初审,向省科技厅推荐。中央在陕单位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负责重点实验室申请材料的审查,组织专家对符合要求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进行评审论证,择优立项,并由依托单位填报《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建设计划进行实地考察和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下达批复,列入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对通过建设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发文正式批准成立,统一授牌;对没有通过建设验收的重点实验室限期1年整改,经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撤销组建批复。
第四章运行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主任由本学科领域学术带头人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任期为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的确定与调整、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提供指导和建议。
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的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一般由9-13人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有条件的单位,应在国内外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二条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各团队学术带头人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他人员由学术带头人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
第二十四条重点实验室按主要研究方向和任务组成科研团队开展研究工作。要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和规模,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与学术争鸣氛围,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人才的培养,不断提升团队的创新活力和竞争实力。
第二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实现资源共享。积极参与国内外重大科技合作与交流。建立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制度,通过设立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聘请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重点实验室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协助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运行机制与管理制度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保密规定。建立健全重点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不断增强科研队伍的凝聚力和创新活力。
第二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学术规范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进行登记,发表和转让时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业务。
第二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应充分发挥学科与科技优势,加强与行业、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建立产学研结合的科技创新联盟,积极开展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
第三十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与开放共享,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专用设备的开发研制,保障实施重大科研任务对仪器设备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依托单位要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的目的是及时掌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状况与存在的问题。依托单位应在每年二月底前将重点实验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考核结果、本年度工作计划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考核结果作为重点实验室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评估
第三十二条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评估工作按学科领域分年度进行,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
第三十三条省科技厅负责重点实验室评估计划的制定,每年年底前公布下一年度评估工作计划和参加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名单。具体的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实施。
第三十四条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对评估期内重点实验室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主要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三十五条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省科技厅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予以表彰,并给予经费支持;对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的优秀重点实验室,推荐申请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或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予以通报,并限期1年整改。经整改评估仍不合格或在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六条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经费,列入省科技厅当年经费预算。
第三十七条省科技厅根据省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各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状况,可与依托单位协商对现有重点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和整合。重点实验室需要变更、扩展研究方向或更名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陕西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haanxi Key Laboratory of××(依托单位)”。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9日起施行。原《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03〕75号)同时废止。
2陕西省科技计划经费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计划经费(以下统称科技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科技部、财政部科技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依据相关规定,对归口省科技厅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经费的申请、使用、验收等进行全过程检查监督的行政行为,以实现监督关口前移,确保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国家安排我省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国家科技经费监督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对象是承担归口省科技厅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及其合作(协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等。
第四条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单位法人责任,加强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规范科技计划经费支出,并自觉接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的监督。
第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同时,建立统一的省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科技经费实行日常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监督内容与方法
第六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对科技经费预算编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科技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主要内容包括:
(一)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对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以及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等。
(二)承担单位的科技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三)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预算执行情况。包括按照核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拨付合作、协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管情况;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情况;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自行分解、擅自转拨科技经费等问题。
(四)承担单位的设备购置及管理情况。包括批复购置设备预算的执行情况,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
(五)承担单位的决算和财务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包括编报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及时清理账目、确定项目支出情况,结余经费的认定和上缴情况,以及拖延财务结账、长期挂账费用问题等。
第七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综合运用预算评估评审、动态管理、中期检查、财务验收、绩效评价、受理举报等方法,通过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科技经费实施监督管理。
(一)预算评估评审。科技项目立项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经费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合法性进行评估或评审。
(二)动态管理。科技项目实施期间,承担单位应按照要求,通过“省科技项目经费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填报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发生的重大财务事项或影响项目正常执行的事项。
(三)中期检查。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期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包括:项目承担单位自查、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检查等。中期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经费、项目结题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四)财务验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在项目验收或结题前,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财务决算情况等进行专题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不能进行项目验收和结题。项目财政经费30万元以下的,可由承担单位出具项目决算报告。
(五)绩效评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依据评价标准,采用量化指标,对科技经费投入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的定量考核与评价。
(六)受理举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接受社会各方的举报投诉,并对涉及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核实调查工作。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监督检查工作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通过直接组织检查组、委托地方科技部门或中介机构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一)制定计划。根据科技经费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确定年度科技经费监督管理的重点和内容,制定科技经费年度监督管理计划,部署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组织实施。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监督检查方式,制定工作程序,落实各项任务。
(三)结果运用。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出具监督检查报告,为科技项目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条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或项目推荐单位,应积极督促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提供科技经费监督检查所需的各种材料,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条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独立咨询作用,建立对专家和中介机构的遴选、考核和评价制度。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全面记录科技经费预算编报与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结果、整改情况等。推进信用记录制度,对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在科技经费使用与管理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四章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承担单位在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面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通过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回已拨项目经费、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罚。
(一)内部科技经费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严格执行;
(二)科技经费不按规定单独核算;
(三)科技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及时入账,形成账外资产;
(四)不按要求及时编报决算,编报虚假决算;
(五)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预算申报方面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通过停拨经费、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罚。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三)提供虚假配套资金承诺;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预算评估评审结果;
(五)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预算执行方面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通过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罚。
(一)不严格执行预算,存在无预算、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行为;
(二)截留、挤占、挪用科技项目经费;
(三)违反规定开支人员费,乱发津贴、补贴,超额提取管理费;
(四)未履行报告程序而自行调整预算;
(五)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经费;
(六)承诺配套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五条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项目验收方面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通过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追回已拨经费、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罚。
(一)少报、漏报、隐匿不报结余资金;
(二)财务结账不及时、长期挂账;
(三)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监督检查结果;
(四)未经省科技厅授权,自行联系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五)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或项目推荐单位,未按要求履行科技经费监督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3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各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或合作项目提供的横向科研研究经费;高校为各级政府部门纵向项目研究经费提供的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高校必须将科研经费纳入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高校取得的科研经费,不论其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高校要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审核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算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科研部门、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973”、“863”等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科研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课题经费管理,应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国办发〔2002〕2号)和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研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技发财字〔2005〕462号)和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对部委、省市自治区以及其他科研项目管理经费按其规定办法执行。没有专门经费管理办法的项目按项目合同或协议执行。高校要针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完善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管,及时纠正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纠正重视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忽视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的倾向。对在科研活动中损坏高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加强对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支出的管理。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支出是科研经费支出的合理组成部分,各高校应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额成本核算制度,确定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支出的合理水平。其中,项目管理费可根据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的比例由学校安排使用;没有规定的,由学校予以规范,按照财务制度允许的分摊方法分摊计入课题成本,在项目预算范围内列支。目前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人员经费、业务费等其他各项支出,应根据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的要求据实列支,不得预提。不得将课题经费用于旅游、福利劳保、娱乐等活动和与课题活动无关的宴请,不得通过用课题经费购买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不得用课题经费经商办企业。与课题活动有关的必要支出,也要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支标准。严禁从课题经费提成用于人员奖励支出。
第七条各高校要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严格规范科研经费转拨行为。所有转拨的科研经费,必须由学校科研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财务部门提供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转拨业务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办理。财务部门依据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合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证办理转拨手续,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任何账户。财务部门应设立外拨经费支出科目核算科研经费的转拨业务。
第八条各高校应加强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按所承担项目的结题要求时限进行结题和结帐。没有结题和结帐时限要求的,各高校应根据实际,制定校内科研经费结题和结账管理办法,明确课题结账时间和节余经费的用途。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已结题课题的有关信息,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六个月内根据学校制定的科研经费结帐管理办法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帐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按照校内管理办法予以结账。
第九条各高校应规范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账务进行核算与管理,其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高校要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维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由学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高校应加强科研合同管理,制定相应办法,设立专门岗位管理科研合同。高校应建立科研合同的审查制度和授权签字制度,未通过审查的科研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承接科研项目。通过审批的科研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代表学校签署合同。高校应建立合同执行的追踪检查制度,不认真履行合同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承接新的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各高校要逐步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科研项目的绩效考评机制,对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各高校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监督有力,保证科研项目经费安全并合理使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高校应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对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科研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对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高校。社会力量办学高校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从7月1日起执行。
4陕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管理,规范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是重点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检查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更好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发展,为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具体的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实施。
第四条评估的主要内容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见相关附件)。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估,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工作按学科领域分批进行。
第六条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现场评估与综合评估相结合。
第七条评估专家由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熟悉重点实验室工作的科学家和管理专家担任。
第二章评估程序
第八条每年年底前,省科技厅公布次年计划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名单。
第九条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组织参评重点实验室按要求经主管部门审查向省科技厅上报《陕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第十条评估工作分为现场评估与综合评估两个阶段。
第三章现场评估
第十一条现场评估由专家组到现场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专家组一般由7至9人组成。
第十二条现场评估的内容包括:查阅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审查《陕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听取重点实验室工作报告,现场考察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与开放共享情况,核实有关评估数据,召开座谈会等。
第十三条现场评估结束时,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重点实验室记名打分,并形成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十四条为准确把握评估标准,省科技厅或委托机构应对评估专家进行培训,并在每个学科领域选择1-2个参评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标评估。
第四章综合评估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综合评估工作。综合评估由综合评估委员会在现场评估的基础上采取会议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综合评估委员会由管理专家和现场评估专家组负责人组成。
第十七条综合评估的主要内容:听取现场评估专家组负责人汇报,审查现场评估意见,形成重点实验室评估结论。
第五章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第十九条省科技厅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予以表彰,并给予经费支持;对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的优秀重点实验室,推荐申请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或国家重点实验室。
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可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合格;连续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可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优秀。
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予以通报,并限期1年整改。经整改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评估费用由省科技厅支付。
第二十一条重点实验室现场评估工作不得委托参评重点实验室或依托单位承办,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二条参加评估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评估专家应当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四条评估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和专家信誉记录制度。与重点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重点实验室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起上报。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省重点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陕科计发[2006]26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陕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标准及指标体系
指标 |
权重 |
要点 |
研究水平与贡献 |
50% |
总体定位与研究方向、承担重大科研任务、代表性研究成果 |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
30% |
队伍结构与团队建设、重点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带头人、人才培养 |
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
20% |
开放共享、学术交流、运行管理、依托单位的支持 |
陕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一)研究水平与贡献。
1.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明确,符合国家及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与学科发展趋势。重点实验室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的情况,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地位、影响力以及对行业技术进步的贡献。
2.代表性成果。
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在重点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重点实验室为基地、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重大科研成果,并以适当权重考虑国内外合作研究的成果。代表性成果应是获得的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或针对某个具体科技问题取得的重要科研系列进展。
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不同类型成果按不同标准评价。重点实验室择优提供不多于10项代表性成果。
(1)基础研究成果。
在科学前沿的探索研究中取得具有重要影响的系统性原创成果。在本领域公认的重要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或在国际主流学术会议上做邀请报告。
(2)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在解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相关重要基础原理的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或集成,拥有核心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提供科学基础和技术储备;或在实验技术方法、专用设备研制改进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3)基础性工作成果。
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并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资源共享,为相关领域科学研究提供支撑。
(二)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重点实验室吸引和稳定高水平人才的措施得力、业绩突出。注重团队建设,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若干具有相对稳定的创新研究团队,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
重点实验室主任能充分发挥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中起到主导作用;学术带头人在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中发挥的骨干作用。
重点实验室是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科研人才的培养基地,培养较多数量的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合理数量的研究生,培养质量得到同行的公认。
(三)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重点实验室是省内本领域公认的研究中心,并对本领域的发展发挥了辐射带动作用。
重点实验室具备良好的创新环境,注重学风建设,积极开展高水平、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费中30%以上用于合作交流和开放课题。保持一定数量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积极参与国内外重大科学研究,承办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和共享程度高,科研用房相对集中,能够满足科研工作需要。在自行研制、改造仪器设备及实验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进展。
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健全,日常管理科学有序,重大事项决策公开透明,档案资料完整。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作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依托单位积极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在人员、经费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
1榆林学院科研创新团队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校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提高我校的学术创新水平,增强我校的学术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我校教研人员团结协作,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多出高层次科研成果,从体制和机制上保证努力创新的科研人才和团队积极从事科学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团队建设目标:瞄准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具有发展前景和可预期产生重要学术成果的学科领域或研究方向,力争通过科学研究创新团队的建设,培育一支在相关研究领域能取得重大学术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学术队伍。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创新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应为本校在职的优秀中青年教师,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近三年曾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在专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至少3篇;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治学严谨;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
第四条创新团队成员应具有比较集中的研究方向或共同感兴趣的研究问题,创新团队原则上以学校拟定的重点学科、现有的非实体研究所(中心)、科技创新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领域)为依托,具备一定的工作条件。
第五条创新团队成员应具有努力探索和团结协作的精神,在相关研究领域已取得较突出的研究成果,或在相关研究领域显示出明显的创新能力和研究优势。创新团队的核心成员一般以3-5人为宜(不少于3人),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提倡学科交叉。
第六条创新团队的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我省、特别是榆林市科技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属于学校重点发展的学科领域;研究范围包括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与集成、工程化研究、新产品开发、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前沿性研究等,研究课题具有可预期的学术创新价值或应用价值,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第七条创新团队应是在合作基础上自然形成的研究集体,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共同关心的科学问题和良好的科研合作基础。
第八条创新团队所在单位有良好的支撑环境,学术带头人和研究骨干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学校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创新团队的申报工作。
第十条根据学科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实践的需要,由学校确定重大研究领域或重点研究方向,或由学术创新团队申报人自选研究方向。
第十一条由申报组建创新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向科研处提交书面申请,具体内容包括:
1、创新团队人员构成与学术研究能力;
2、创新团队的主要研究方向和建设目标;
3、创新团队的研究思路和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科研处对申报的创新团队名单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将其申报材料送校内外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创新团队的申报人进行评审答辩。
第十三条经评审或答辩后,由专家组提出候选创新团队名单,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确定创新团队名单。
第四章 运作与经费
第十四条创新团队是教研人员自愿组织的学术研究团队,不享有任何独立行政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创新团队依托某一院系或研究机构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可以由同一教研部门的人员组成,也可以由不同教研部门的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对获准组建的创新团队,学校给予不少于5万元的研究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创新团队资助经费分三期拨付。对属于人文社科研究领域的学术创新团队,第一期(启动时)拨付30%,第二期(中期考核后)拨付30%,第三期(期终考核后)拨付40%。对属于理工科研究领域的创新团队,第一期(启动时)拨付40%,第二期(中期考核后)拨付30%,第三期(期终考核后)拨付30%。
第十七条创新团队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参照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但创新团队经费用于“接待费用”的支出,不得超过5%,且不得提取任何劳务酬金。
第十八条创新团队带头人要在每学期初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本学期本团队的工作计划,并在学期末提交团队工作总结。
第五章 业绩考核与奖励
第十九条创新团队按申报方向和研究计划自主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队伍建设活动,学校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创新团队的建设周期为四年,在第二年末进行中期考核,在第四年末进行期终考核。
第二十条创新团队在前两年内同时完成以下科研任务,中期考核评价为合格。
1、在相关专业重点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一般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获准立项有经费资助的省(部)级课题1项;或获准立项有经费资助的厅(局)级课题2项。
第二十一条创新团队在四年内同时完成以下科研任务,期终考核评价为合格。
1、初步建立了一支结构合理、有较强研究能力,学术研究特色明显的研究队伍。
2、在相关专业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重点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一般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其中至少1篇在重点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出版学术专著2部以上。
3、获准立项有经费资助的省(部)级课题以上课题1项,或厅(局)级一类课题3项,或获准立项有经费厅(局)级一类课题1项,并获得厅(局)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1项。
4、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4人次以上。
5、对中期考核为合格的创新团队,下拨第二期资助经费;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创新团队,扣发第二期资助经费的50%。对期终考核为合格的创新团队,下拨第三期资助经费,如有第二期资助经费被扣发情况,则予以补发;对期终考核为不合格的创新团队,停拨第三期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创新团队在期终考核合格后,可继续申报新一轮的创新团队资助。
第二十三条创新团队科研成果按以下规定确认:
只有围绕创新团队的主要研究方向并以团队成员集体署名(不少于3人)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方可认定为创新团队取得的成果。同时,创新团队成员的科研成果必须是在团队成立之后完成,并且在考核周期内公开发表的,才认定为创新团队考核周期内的成果。
第二十四条学术刊物级别认定以我校认定的期刊标准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榆林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我校科研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内科研项目主要类别:
1、博士、硕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
2、重点项目
3、一般项目
4、青年科技基金项目
第三条院内科研项目旨在夯实研究基础,凝练学科方向,为申报更高级别的科研项目创造条件,经费必须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学术交流费:指项目组成员参加学术交流所发生的差旅费以及相关费用(报销时需附会议通知)。
2、调研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调研前需制定详细计划,确定调研的目的、路线,报科技处备案。
3、资料费:指项目组成员为开展项目研究所购买的书籍、资料以及相关资料采集费。对于经费大于1万元的科研项目,资料费所占比重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经费小于1万元的科研项目,资料费所占比重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
4、学术著作出版费和论文版面费,学术著作出版费在报销时须附出版合同书。
5、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整理等费用。材料费只针对于理工科类项目,报销额度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15%。
6、小型仪器设备费:因项目研究工作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及运输和安装费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应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经费报批程序。科研经费下达以后,由科技处下发科研经费管理本(以下简称经费本),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预算使用经费。
第五条如出现下列情形,学校将有权停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并根据其具体情况,由财务处分期从项目负责人的工资中扣除已支取的项目经费。
1、自批准之日起,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方向;
3、自行中止研究工作;
4、到期不能按时结项,又未办理延期申请,超出结项时间半年以上;
5、拒不接受检查。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其他办法中有关院内科研项目经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榆林学院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院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科研基金的使用效果,特在《榆林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榆林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基础上,做出以下补充规定。
1、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项目申请书或合同书经费预算按比例使用。
2、科研项目经费应主要用于小型仪器设备、实(试)验材料购置,学术论著发表,必要的调研和学术会议费用,资料费,项目外协费,必需的劳务费及项目鉴定、验收等。其中纵向课题上述费用总和不得低于课题总经费的85﹪,横向课题不得低于80﹪。
3、院内科研项目不得报销招待费,高学历人才基金项目招待费报销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4、与科研项目研究相关的低值易耗品材料、办公用品原则上允许自购,一次性购买超过600元须附物品清单。
5、科研经费可以购买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图书资料,报销时须携带所购书籍在科研处登记。
6、报销时票据粘贴请按资料费、会议费、设备费、差旅费、劳务费、招待费(餐费)等进行归类,并对各类费用分别汇总。
7、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之研究成果必须在学术著作、验收证书、技术资料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的封面、书前扉页、论文首页等醒目位置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项目来源及项目编号。凡未标注者,在相关费用报销和项目结题时不予认定。
8、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3榆林学院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校科研机构是开展科研工作的基本单位,是学校科研上水平、出成果的重要平台。为了促进我校科研机构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学校整体的科研水平,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科研机构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机构可以按研究方向与研究任务由上级主管部门、学校根据需要进行设置,分为研究中心、研究所、研究室等。
第三条学校审批的所有科研机构组织、人事关系纳入所在单位管理。科研机构的研究工作,应与学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密切结合。同时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不断调整、优化科研资源的配置,提高效率,形成创新、竞争与合作的新机制,使科研机构具有承担国家、省(部)级课题和学术创新的综合研究能力。
第四条科研机构的对外学术交流活动和接受资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工作和外事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五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按相应的申报条件办理。
第六条校内设置科研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学科建设,并有明确的研究方向、比较稳定的科研任务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已形成明显的学术特色,有明显的学术优势;同时在开展综合研究、应用研究、咨询服务等方面做出了一定贡献。
2、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副高职称或博士学位,并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有合理的学术梯队,核心成员应不少于3人。
3、有建设科研机构的发展规划和措施,有科学、严格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拥有支持科研工作所需要的其它相关条件并由所在单位提供一定的研究经费和研究用房支持。
5、研究团队近三年至少获1项省(部)级以上项目,或2项以上厅(局)级项目,或1项以上厅(局)级科学技术奖、人文社会科学奖,或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15篇,或其研究具有潜在的市场效益并在科技开发领域做出重要贡献并承担多项横向委托项目。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七条申请设置校内科研机构,须填写《榆林学院科研机构申请审批书》。
第八条审批程序:
1、申请上级部门审批的科研机构,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申报,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2、申请学校设立的科研机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学校组织部、人事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3、与校外单位联合组建的科研机构,分别由双方专家论证并签署具有法律效应的有关共建合同,明确任务、人员编制、经费、领导关系、合作期限、成果所属、收益分配、财产处理等责权利问题,最后报请双方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职责
第九条科研机构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科学研究的有关政策法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
2、积极承担国家和地方的各种科研任务,努力获得高质量和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3、促进学科建设;
4、整合力量,发挥研究优势,抢占科研市场和资源,加大科研成果转化力度,提高科学研究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扩大学术交流,提升学校学术地位和学术声誉。
第十条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领导和组织完成科研机构的各项研究任务;
2、负责制定本机构的科研规划、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并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3、组织科研人员积极争取承担新的科研任务,推动成果转化,扩大科研市场效益;
4、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的有偿智力转化优势,改善科研条件,提高科研水平和竞争力;
5、积极发展交叉学科、特色学科,培育新的科研增长点和组建创新群体;
6、建设合理学术梯队,做好人才培养工作;
7、完成学校委托的其它各项科研工作和指标。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一条科研机构可以独立承揽科研任务,申报科研项目,对外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技术咨询服务,其研究人员发表的科研成果应纳入其人事隶属单位的科研统计并享受相应的科研奖励津贴。
第十二条由上级部门批准设置的科研机构,按照上级的有关管理办法和我校的有关政策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所有科研机构均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所有科研机构由所属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科研机构设正职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副职1-2人。
第六章 检查与评估
第十五条科研机构要做好每年年终的年度总结和制定次年的年度工作计划,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六条学校对科研机构的管理,主要通过检查、评估等形式进行,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每三年组织一次全面评估。
第十七条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
1、科研工作,包括承担的各类项目的级别和数量,科研项目完成情况和成果质量,科研经费数额等;
2、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化;
3、学科建设;
4、学术梯队建设;
5、人才培养。
第十八条对检查、评估结果划分等级。对评估优秀的科研机构学校将从增加行政经费,改善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与重点支持,并且对科研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达不到评估指标、缺乏竞争力、连续三年争取不到科研任务或没有显著科研成就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一年。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学校将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十九条学校对科研机构的考核、评估由科研处会同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科研机构的冠名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一条上级部门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按上级规定和本办法进行管理,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4榆林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知识产权的保护,保障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职人员和在学院从事工作的非在职人员执行学院任务或者以学院名义或者利用学院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科研成果(或称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管理。
“在学院从事工作的非在职人员”是指:来学院学习或工作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进修人员、研究生、本(专)科学生等。
“执行学院任务”是指:1、执行学院承担的各类纵向课题或横向课题,或者是履行本岗位职责,以及在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学术活动。2、履行学院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其他任务。
“以学院名义”是指:利用榆林学院或者榆林学院所属的公司、工厂、研究机构、教学系(部)、处等单位名义进行的工作。
“利用学院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院资金、设备、器材、实验场所、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利用学院条件取得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指本学院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未公开的工程、设计、技术、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以及学院名称、标识和其他服务标记。
三、著作权。主要是指:1、利用本学院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本学院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集成线路类的设计、地图、摄影、录像等职务成果的著作权。2、由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者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词典、论著、教材、软科学报告、大型摄影画册、完整的专题摄像等编辑成果的著作权。3、在职期间接受学院委托完成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规定的有关作品的著作权。4、在本学院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包含本职工作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研究的结果)。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职务科技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及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
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属学院持有或者拥有。职务科技成果的发现权、发明权属科技成果完成者。对于利用学院的物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果学院与完成人之间有合同约定,完成者向学院返还了资金或者交纳了使用费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学院和完成科技成果的个人,均具有在相关科技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科技成果完成者和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及奖励的权利。
第六条对第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职务成果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本学院所属,有经济收入时,学院按有关规定给予作者奖励。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学院同意,完成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本学院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七条专利权被授予后,按照有关规定,学院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一定奖励。专利转让或实施后,按照我国专利法及学院有关规定,从收取的转让费或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者。其他有关技术成果转让后,也应按有关合同或规定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人员进行奖励。
第八条学院对在职人员或在学院从事科技工作的非在职人员,依法具有制止和追究下列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的手段获取学院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一款手段获取的学院技术信
息和经营信息;
三、违反约定或违反学院有关保密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
使用所掌握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四、假冒学院技术成果或产品、假冒学院荣誉、擅自使用学院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或推销非学院产品;
五、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学院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九条学院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经济实体独立利用实体力量和条件所取得的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实施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归学院所属;实体单位对外具有签订技术合同的权利,但合同签订前需与科研处联系、登记、审批,合同文本须报科研处存档。
第十条由学院派出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公派留学生及在职攻读研究生等在国内外完成的科技成果,除与接收单位有协议外,其科技成果归学院持有或双方共有。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对其成果技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完成人有协助学院实施其专利、转让其技术成果的义务。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三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后,成果完成人须及时到科研处进行成果登记,并进行成果保护方式的审定;同时将有关技术资料交学院综合档案室保存。需要申报专利的,科研处将协同办理申报手续,办好手续后,完成者方可发表与专利有关的论文。未及时申请专利而给学院利益造成损失的,须追究成果负责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非专利但具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作为本学院的专有知识产权(或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第十四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所属部门可以对外洽谈技术成果的实施或转让意向,但正式合同签订前必须报科研处审批或登记。所有合同中必须签订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十五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及所属部门,未经许可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技术入股,或者以个人名义与他人合作实施,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私下转让等。向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时,必须由科研处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法律审核,必要时上报学院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在发表与该成果有关的论文论著时,应征得该成果(课题组)负责人的同意;在学院从事学习的各类人员就学习期间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论著时,应征得指导老师的同意。
第十七条科技成果(或专利)转让、产品出售所得收入,按学校35%、科研人员45%、项目立项单位10%、中介机构5%、科研管理费5%的比例提成。无中介机构的转让、出售活动,中介费所提成的5%划入科研管理费。
第十八条学院的在职人员和在学院学习或从事科技工作的非在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学院的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在国内外交往中,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将有关资料、样品交给他人。
第十九条学院的在职人员和在学院学习或从事科技工作的非在职人员不得擅自将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带进学院进行经营性使用。
第二十条学院的在职人员和在学院学习或从事科技工作的非在职人员在业余兼职中,不得从事与其执行或者曾经执行的学院科技任务有关的工作或进行涉及学院下列技术成果的工作:
一、学院准备或者正在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二、学院准备或者已经申请奖励的科技成果;
三、学院在研究开发中取得的阶段性科技成果;
四、学院计划转让或者已经转让的科技成果;
五、学院计划实施或者已经实施的科技成果;
六、属于学院技术秘密的专有技术或者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第二十一条学院及学院所属单位与外单位之间进行科技合作或者需要临时聘请非我院在职人员参加的科技工作时,必须与合作单位或被聘请人员签订有关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协议及保密协议。
第二十二条学院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退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工作岗位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材料、设备及产品、样品(机)等交回原单位,院科研处作为第三方负责监督交接。交接手续是本人办理离职手续的必要条件。除另有协议外,不得擅自生产、销售、使用、转让在职时的职务科技成果。在学院从事科技工作的非在职人员离开学院前,须将在学院从事科技工作的技术资料、样品(机)以及在院期间所承担业务的全部来往信函、记录、其他技术文件等交付所在单位的负责人,科研处负责监交;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复印、使用或转让其职务科技成果。
第二十三条学院所有在职人员都负有保护本学院知识产权的义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监督本办法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约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学院将视其情节轻重进行一定行政处理或经济处罚,情节较严重的将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科研处设为学院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全学院的知识产权代理及日常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工作,并负责调处本学院的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对本学院与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予以协助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学院承担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遵照项目主管部门下发的知识产权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榆林学院标志性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广大职工多出高水平、有影响的标志性科研成果,提高我校科研成果质量,加速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和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申报范围
凡我校教职工在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取得的重要成果,或获得的高层次科研奖励等均可申报榆林学院标志性成果奖。
第三条不予受理的成果范围
一、第一作者(包括第一著者或第一完成人)非榆林学院的成果;
二、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排序有争议的成果;
三、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程序与手续不完备的成果。
第四条标志性成果奖励的种类和标准
一、国际学术期刊发表或SCI/SSCI检索收录的学术论文
1.在《Nature》(《自然》)、《Science》(《科学》)及《Cell》(《细胞》)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万元;
2.SCI/SSCI收录论文每篇奖励1.8万元,SCI(E)收录论文每篇奖励1.5万元。
二、国内著名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
1.《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论文每篇奖励1.5万元;
2.《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1.2万元。
三、高层次科研成果奖励配套奖
1.自然科学技术类获奖成果配套奖励标准
(1)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励150万元。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特等奖每项奖励150万元;获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特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每项奖励100万元;获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或国家发明奖一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每项奖励80万元;获国家自然科学奖三等奖,或国家发明奖二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每项奖励60万元;获国家发明奖三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三等奖,每项奖励50万元。
(3)获何梁何利基金奖励的成果,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每项奖励50万元;科学与技术进步奖、科学与技术创新奖每项奖励20万元。
(4)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每项成果奖励15万元,二等奖每项成果奖励12万元。
(5)获陕西省科学技术奖最高成就奖奖励5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1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
(6)获省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奖的成果,一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
(7)获榆林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奖励2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
2.人文社会科学类获奖成果配套奖励标准
(1)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特等奖每项奖励25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2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5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
(2)获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成果,一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
(3)获省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成果,一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
第五条申报办法、程序和要求
一、本奖励每两年进行一次。
二、报奖成果负责人须填写《榆林学院标志性成果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
三、报奖成果经所在二级学院(部)组织初评,签署具体意见后报送科研处。
四、科研处对报奖成果初步审查并根据报奖成果的种类进行登记并组织鉴定评审。
第六条奖励公布与异议
一、对通过评审的成果进行公示,征求异议。异议期为5-7天;
二、异议期满,对于没有异议或异议获得解决的成果,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七条所有获得奖励的成果,如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发现查实,立即取消奖项、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榆林学院优秀科学研究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6榆林学院科研奖励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提升我校科研实力,完善科研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扩大学术影响,促进科学研究向高层次、高质量、高水平方向发展,为学校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撑,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奖励设科研立项奖励、论文奖励、学术著作奖励、科研获奖奖励、应用科技成果奖励。
第三条 科研奖励的对象是我校在职教职工,且研究单位明确标注为“榆林学院”(或“Yulin University”)。
第四条 同一成果重复获奖的,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若已按低级别给予奖励的,则再按其与最高级别奖励的差额补足。
第二章 科研立项奖励
第五条 凡以我校为第一申请(或承担)单位获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划入我校帐号,并在科研处备案,学校按以下标准奖励:
1、国家级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奖励4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每项奖励2万元。
2、省、部级科研项目,每项奖励0.2万元。
第三章 论文奖励
第六条 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且第一署名单位为“榆林学院”的学术论文按以下标准奖励(被收录论文均以国家指定的检索机构的检索目录为准,并提供检索证明和完整的复印件):
1、在国际著名学术刊物《Nature》(英)或《Science》(美)两种自然科学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万元。
2、凡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人文科学引文索引)光盘版收录,每篇奖励2万元。被《EI》(工程索引)、《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光盘版收录,每篇奖励1万元。
3、凡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人文科学引文索引)网络扩展版收录,每篇奖励1万元。被《EI》(工程索引)、《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网络扩展版收录,每篇奖励0.5万元。
4、在《榆林学院自然科学及工程技术类权威期刊》和《榆林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类权威期刊目录》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5、在重点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时,期刊名称收录在中国科学引文索引源期刊目录CSCI和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介中心CSSCI来源期刊要目总览中为准)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
6、在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时,期刊名称收录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介所分别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最新版本中为准)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05万元。
7、若所发表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登载,如系“全文”登载,奖励0.3万元;系“文摘”登载,奖励0.1万元;系“题录”登载,按普通文章对待。
8、若所发表论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登载,按“CSSCI”发表对待,奖励0.2万元。
第七条 发表的非核心期刊以及各类学术期刊增刊、专刊(辑)以及非正式出版物上的论文及书画、文学艺术作品、杂文随笔等不予奖励。
第八条 如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或我校教职工以第二作者且第一作者不是我校在职人员发表的学术论文按相应奖励额度30%予以奖励。
第四章 学术著作奖励
第九条 凡经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含20万字)奖励0.8万元,20万字以下奖励0.6万元。
第十条 凡经其他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含20万字)奖励0.6万元,20万字以下奖励0.4万元。
第十一条已获学校出版基金资助的,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我校认定的国家级出版社包括:人民出版社(国家)、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十三条 教材、编著类著作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五章 科研成果获奖奖励
第十四条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按以下方式奖励:
1、获得国家三大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一等奖,由学校一次性奖励课题组80万元;
2、获得国家三大奖二等奖、获人文社会科学国家一等奖,由学校一次性奖励课题组30万元;
3、获得国家三大奖三等奖、获人文社会科学国家二等奖,由学校一次性奖励课题组20万元;
4、获得国家三大奖四等奖、获人文社会科学国家三等奖,学校一次性奖励课题组10万元。
第十五条 由我校申报获得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科研成果,学校一次性奖励课题组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第十六条 由我校申报获得的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科研成果,学校一次性奖励课题组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0.5万元、三等奖0.3万元。
第十七条 由我校申报获得榆林市科学技术奖、教育厅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及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科研成果,学校一次性奖励课题组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4万元、三等奖0.2万元。
第十八条 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的按上所标准奖励,如果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二完成人,按上述标准的30%予以奖励。
第六章 应用科技成果奖励
第十九条 技术转化为学校创造效益10万元以上(包括转让费、技术入股分红效益等实际到款额),以学校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为学校创造效益100万元以上,奖励10万元;
为学校创造效益50万元以上,奖励5万元;
为学校创造效益25万元以上,奖励2.5万元;
为学校创造效益10万元以上,奖励1万元。
第二十条 凡职务发明专利批准后(已获得专利证书为准),学校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第一完成人分别奖励0.5万元、0.2万元、0.1万元。
第二十一条 应用技术成果按计划完成,凡通过国家级鉴定的,给予课题组0.5万元奖励;凡通过省、部级鉴定的,给予课题组0.2万元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认定原则及相关说明
1、凡涉及科研成果级别认定有争议之处或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校科研津贴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专家评审组仲裁决定后由科研处收回津贴并通报批评。
2、科研学术津贴每年度发放一次。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或课题负责人,连同成果原件及有关资料报送所在部门,各部门初审汇总后统一报科研处,由科研处于每年底统一审核发放。科研奖励发给成果第一完成人或课题组负责人,由其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前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7榆林学院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院党委、院行政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提高我院人才队伍的数量和质量,管理、使用好人才资源,实现院党委和院行政提出的人才强院战略,特对我院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是我院实施人才强院战略的根本保证
1、我院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高水平教学型大学为目标,以人才队伍的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为主线,以建设高层次人才群和创新团队为重点,以创新人才队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保证。抓住培养、吸引、使用好三个环节,不断优化人才成长发展的环境,不断增强人才队伍的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能力,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富有活力的人才队伍。
2、我院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根据我院的总体发展规划,按照优化结构、重点扶持、政策调节的思路,引进、培养和扶持一批高层次人才。特别是要根据立足于榆林,立足于能源化工人才培养的办学思路,充分发挥我院的区位优势和专业结构特色,提升我院的社会服务能力,重点安排、科学部署,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形成我院的特色品牌人才队伍。
3、我院人才队伍建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有一批学术带头人、教学名师,他们是学术研究、教育教学的帅才和将才;二是要有杰出的中青年学术骨干,他们承上启下,是学校的中坚力量,要强化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显著提高师资队伍竞争水平。三是要有强大精锐的创新团队和优秀群体,要以重点课题和项目为纽带,整合人才资源,带动学科建设和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整体水平。
二、加强教学科研人才引进
1、引进人才是加速人才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带动学科、专业上水平,上质量的重要举措。要按照学科和专业的需要,以正式全职人员、定期完成任务聘用人员和不定期专项任务聘用人员三种形式引进人才。
要逐步加大各院系在人才引进中的工作任务和经费支持。特别是要加强定期完成任务或不定期专项任务人员的聘用。通过聘用人员帮助我校快速完成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以及获得高质量的科研成果。
2、引进人才的分类及待遇:
A类人才:省内有影响的学科带头人;知名教授和博士生导师;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省“三五人才工程”入选专家学者。
B类人才:紧缺对口专业博士研究生;博士毕业留学回国人员;高校教学名师称号获得者;学术上有突出成就的教授、硕士生导师及其他优秀正高职专业技术人员。
C类人才:其他专业博士研究生。
D类人才:38岁以下紧缺对口专业硕士研究生及硕士毕业留学回国人员。
目前我院紧缺对口专业是:能源化工类。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每年应对我院紧缺对口专业进行一次调整认定。
对于以正式全职进入我院的人才待遇:
A类人才:安家费24万元(每年4万,6年给完);提供150平米住房一套,或住房补贴30万元(每年5万,6年给完);享受高层次人才专项津贴1000元/月;配偶具有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学士学位者或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随调;根据立项情况,提供科研启动经费:文科10万元,理科20万元,工科30万元;并配备电脑(5000元)、电话、工作助手及实验研究室。
B类人才:安家费能源化工类6-9万(每年六分之一,6年给完)提供100平米以上住房一套,或住房补贴16万元(每年2万,8年给完);享受高层次人才专项津贴1000元/月;配偶具有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学士学位者或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随调;根据立项情况,提供科研启动经费能源化工类6-9万;配备电脑(5000元);优先考虑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C类人才:安家费4万(每年六分之一,6年给完),提供100平米以上住房一套,或住房补贴16万元(每年2万,8年给完);享受高层次人才专项津贴1000元/月;根据立项情况,提供科研启动经费文科4万元,理科6万元;配备电脑(5000元);优先考虑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D类人才:能源化工类专业,给安家费2-3万(每年六分之一,6年给完),根据立项情况,提供科研启动经费能源化工类2-3万元。
定期完成任务聘用人员和不定期专项任务聘用人员,根据工作任务,比照正式全职进入我院人才待遇,协商议定。
三、加强教学科研人才的培养
1、根据学校专业建设的需要,鼓励和引导中青年教师考取博士研究生和普通硕士研究生,毕业回院工作后,比照引进正式全职进入我院人员的人才待遇,除安家费减半发给外,其他优惠政策同等对待,并享受上博期间补助资料费5000元(含论文指导费、答辩费)的优惠政策。
鼓励考取公费研究生,对统招学历教育研究生学费低于1.8万的,将差额部分的30%--50%补助给个人。
要求中年教师在规定的年限内获取硕士学位。在院工作五年以上、并已评定中级职称任职资格、且参加过统招硕士研究生考试,但考取确有困难的方可申请报考本专业非学历教育研究生。
2、要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和适应区域经济建设的应用型科研队伍建设。在招聘教师中,特别注意招聘一批有生产实践经验的人才,对确有我们急需专业专长的人员给以特殊的优惠政策来引进,对我校工科专业的教师,都要培养成其为“双师型”,人事处、教务处汇同相关院系制定出对工科各专业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到工矿企业实训制度,并在教师评优、晋级和职称评定等方面要有对参加工科实训的考核要求,各方面制度要协调配合,使我校工科专业快速建设一批“双师型”队伍。
3、建立多种型式的在岗培训。对现有在岗教师,制定培训提高计划,利用引进或选聘的学科带头人,对在岗教师进行培训,特别是要加大力度对应用型专业教师动手操作能力的培训和近年新进青年教师基本教学科研能力的培养,各院系对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实施要加长指导时间,加大指导力度,对负责指导青年教师的导师要责权利相匹配,对重点实验室人员要划定时间,规定任务进行培训。争取每年聘请一定数量的著名学者来校进行短期访问、讲学,对重点专业选派一定数量教师出国培训和参加国际学术交流。
4、继续实施学科带头人遴选和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人事处每年选拔25名左右的青年教师出去进行选择性的进修培养;10名左右的中年教师出去做访问学者;4名左右的中青年优秀教师公派出国进修;全方位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在外出学习期间,绩效津贴可拿50%—60%。在各院系、各学科动态选拔学科带头人和专业骨干教师,要定任务、给待遇。加强对他们教学科研的支持力度,扶持专业骨干教师快速成长。各院系应制定院系内骨干教师培养规划,加强对青年教师教学和科研能力培养。量体裁衣,因人设计职业发展道路,对青年教师提供机遇、压担子、促发展,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培养高素质、充满活力的骨干教师队伍。
四、加强教学科研人才的管理使用
1.实施责任岗位制度,围绕学科建设的目标,有效配置人才资源,紧紧围绕“十一五”学科发展目标,在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创新学术团队、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平台或学科平台、品牌本科专业等重点建设过程中,实施责任岗位制度,有效配置人才资源,促进我校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汇聚一支以杰出学者和高水平学术带头人为核心的学科队伍。逐步形成以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科研教学辅助人员为主要形式的学术团队的基本框架。
2.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根据学科团队情况,成立教授、博士研究室,配置良好的学术研究设备,提供充足的经费、时间和人力等研究资源,让他们快出成果,出好成果,同时在团队中带出一批年青人。
3.实施领军人才引进与培养并重战略,促进高层次创造性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加强能源化工类、应用开发类、经济与社会服务类领军人才队伍的建设力度,不断提升高层次人才浓度。
(1)加强创新团队建设。对创新团队,采取特殊政策,对创新团队人员在人员聘任、配套科研经费、职务聘任、激励津贴、业绩津贴、科研奖励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2)优化岗位设置,完善岗位聘任制。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学科建设需要,优化岗位设置,确定各级教师岗位设置比例,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优先满足学科平台、创新团队、科研特区建设需要,确保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骨干队伍建设需要。
(3)完善柔性人才引进机制。作好兼职教授、兼职院士的聘任工作,充分发挥兼职师资的作用,在重点学科的建设、实验室建设和科研工作等方面把我们带起来,实现实质性兼职。
4.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构建健康的人才成长环境
(1)深化和完善岗位聘任制。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工资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设置和聘任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建立各级各类人员的上岗条件,实行“按岗聘任、岗变薪变”制度。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占总岗位的比例应大于70%(其中教师岗位的比例大于55%),管理岗位的比例小于20%,工勤岗位的比例小于10%。
(2)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
以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重在实绩”的原则,建立以业绩为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教师评价体系,加快建设精干、高效、开放的师资队伍。
针对不同学科特点,建立分层分类考核评价机制,避免人才评价一刀切现象。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防止过于注重量化评价而导致急功近利倾向。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研究建立适合于创新团队、学科平台、科研特区和快速发展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人才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人才选拔任用、职务聘任、分配激励的重要依据。
(3)完善人事代理制度,激活师资队伍
贯彻落实省厅政策,严格控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人员进入高校。积极妥善适度解决学校一些行政、教辅、实验岗位需要一般工作人员和我校部分教职工子女就业困难的问题。要不断深化人事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符合我校特色的自主用人、自主择业、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人事管理聘用新机制。
在学校一些行政、教辅、实验岗位必须的新进一般工作人员中,实行人事聘用合同管理制度。实行人事聘用合同管理的人员,不占用学校正式编制,不纳入我校教职工名册及统计数据,在合同聘用期间,可享受与我校正式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待遇。
为我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的特别优秀的子女,按2008年1月10日院长办公会议精神,可按30-40%择优录用,暂按人事聘用合同管理人员对待。
对各类聘用人员,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协同完善聘用合同,明确工作任务、岗位职责、考核指标、相关待遇,进行合约管理。随着我校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将逐步扩大聘用范围和内容。逐步实现学校用人制度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单位用人”向“社会用人”的转变。
(4)加强健康、和谐校园的人才环境建设。全校上下形成共识,坚持“以人为本”,真正从尊重人、关心人、信任人、使用人的角度出发,大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文化氛围和校园文化环境,在教授中率先实行学术休假制度,对连续在院内工作满5年的教授,享受一定的学术休假,并完善对学术休假的考核和管理,用科学的可持续发展观,将感情留人、事业留人和待遇留人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综合的、配套完善的人才环境。
5、不断加强和完善人才队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1)进一步完善激励政策
继续对高学历、高职称教师给予专项津贴补助:博士1000元/月、教授800元/月、副教授400元/月。
不断优化师资结构,扎实搞好一年一度的职称评定工作,逐年加大对申报人员学历、科研成果和教学效果的要求。鼓励青年教师破格晋升讲师职称。
对取得突出成果的人才,要加大表彰奖励的力度。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科研成果,一等奖给予8万元奖励,二等奖的给予5万元奖励。
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给予5万元奖励。省教学名师,给予1.5万元奖励。
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给予5万元奖励,一、二等奖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奖励。
争取到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省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给予1万元奖励。
获得国家社科基金资助的项目,给予2万元奖励。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给予4万元奖励。
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给予1万元奖励,二等奖,给予5000元奖励。
对于教学科研工作取得突出成就者,除了给予物质奖励之外,学院将积极推荐上报省、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三八红旗手和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等表彰,并推选进入省、市级人才库。
对于优秀、突出的教学科研工作者,优先推荐其到国外进修、学习和专项业务考察。
(2)严格执行管理政策
必须看到一方面受拜金主义的影响、个人主义的局限和浮澡气息的袭染,个别教学科研人员并不安心长期在我院工作;另一方面,为培养教师读硕、读博成才,上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差旅费、资料费、工资、津贴等,还有为其提供的住房及补助,我院在师资培养上投入了很大的财力。必须规定读硕、读博人员毕业回院工作一定时间并签订相应协议书。
读硕人员(乙方):服务期为6年(在院完整工作时间,学习、外出不计);
读博人员(乙方):服务期为6年(在院完整工作时间,学习、外出不计);若乙方系我院的定向或委培硕士研究生且服务期未满,其服务期为硕士研究生所剩服务年限再加上6年。
若乙方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学院工作或服务期未满,必须按违约处理,并按以下条款处理执行:
乙方必须一次性偿还学院所支付的全部培养费(学费、住宿费、差旅费、资料费等)。
乙方必须一次性偿还学习期间的工资、津贴。
乙方必须一次性偿还回院工作的安家费及所享受的优惠补助费。
乙方向我院交纳违约金为服务年限数乘以每年违约金数(博士0.8万元/年,硕士0.6万元/年)。
乙方将我院提供的现有住房交回,按学校住房有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附1:榆林学院定向或委托培养在职博士研究生协议书
附2:榆林学院定向或委托培养在职硕士研究生协议书
附3:榆林学院教职工攻读公费博士研究生协议书
附4:榆林学院教职工攻读公费硕士研究生协议书
附5:榆林学院接收在读硕士研究生协议书
8榆林学院关于外聘教师的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我们就外聘教师的聘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聘用基本原则
1、外聘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身体健康,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有较高的教育办学观念和专业技术水平。
2、外聘教师的类型:
A、创建指导型:学术层次高,有丰富的学科与专业建设经验,可指导我校进行重点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工作以及大型科研项目研究的学者,可不定期的驻扎我校进行建设的。
B、协作建设型:在我校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实验室建设中,能与我校教师合作,承担具体建设实施的工作任务以及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撰写工作。
C、教学授课型:能为我校个别教师紧缺的专业承担一定教学任务的。
D、交流型:不定期来我校作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或能指导一些专业课教学。
3、外聘数量:各院系外聘教师的数量确定在本院系正式教师的20%-25%以内。
二、外聘教师待遇及专项经费:
学校每年划拔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外聘教师的酬金和各院系办公经费。
1、外聘教师待遇:
对外聘的上述A类教师,根据被聘人员的水平和承担的工作情况,学校给较高的待遇,具体报酬数量由各院系与人事处商定;B类按被聘人员在建设中所完成的任务量,参照相应职称的外聘上课教师的标准以时间计算报酬;C类人员,按我校外聘教师标准及课时计算,学校承担65%,各院系承担35%;D类人员来我校交流期间,学校支付交通住宿接待费用,科研处以报告讲座标准发补助。
对不易定量计算的相关院系与人事处协确定报酬。
2、办公经费
学校从师资建设经费中,给各院系按每位外聘教师每年500元的标准,报销该项工作的办公费用,用于外聘人员联络、材料建设等工作。
三、聘用程序和要求:
1、聘用工作主要由各院系负责,各院系提供应聘人员的材料,和人事处协商审定聘用。
2、档案材料建设:各类应聘人员均作为我校的外聘教师建立档案,由各院系建设并保管外聘教师的基本情况材料和承担建设、研究、教学的任务材料,并按评估要求(由教务处给定)建设课表及工作量表,人事处分院系建立全校的外聘教师的简表档案。
3、签订聘用协议,发放聘书。
应聘人员原则上都与人事处签订聘用协议,协议签订后由学校(人事处)签发聘书。
4、各院系每年初与人事处协商,确定本年的解聘和新聘人员,完善相应材料。
四、聘用的完成:
由于我校过去聘用数量少,档案材料不全,故初次建设工作任务量大,特别是本科评估的要求,时间紧迫,所以我们计划在12月前至少完成80%的聘用工作,于09年8月达到总数量要求。
五、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9榆林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工作,完善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院的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采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陕西省高等院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物资设备包括基建工程、后勤服务、教学科研、图书资料、办公使用的各类物资设备。
第三条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都要自律规范,各尽其职,主动配合,协调支持,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第四条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都要以对学校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力求节约,反对浪费,廉洁、高效履行职责。
第五条各项采购活动都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采购、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选定符合使用要求、性能比较高的物资设备。
第六条采购工作程序应注意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一般情况下至少应引入三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争。要从维护学校利益出发,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各种商务关系。
第二章采购小组的设立
第七条采购小组的设立
(一)采购小组。学校各项采购活动都应设立专项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采购小组”)。凡采购金额达3万元(此项额度标准各学校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自行调整)以上的采购活动,应组建学校专项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采购小组”),进行招标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标竞价);凡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采购活动,应设立部门询价谈判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询价谈判组”),以询价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小组人员数量根据采购任务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三人以上单数。
采购小组是由学校有关二级部门和单位组建的临时性工作班子,实行组长协调下的部门代表分工负责制,在业务主管校领导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采购小组人员组成由业务主管部门与监察部门协商提出建议名单,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确定。采购小组成员组成应以保证形成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保证采购任务如期完成为原则。参与采购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学校建立的专家库中临时邀请。
(二)考察组。采购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下设考察组。考察组对采购小组负责,职能是提交考察报告。
(三)评标组。对于招标采购活动,可根据需要在采购小组人员基础上扩充设立评标组,评标组的职能是向采购小组提交招标结果。
第八条采购小组部门代表的职责和权利
采购小组成员独立履行本办法要求的职责,对本部门或本单位负责。参与采购活动的小组成员都有权利和责任对包括质量、价格在内的各项采购事宜行使质疑权、建议权和表决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部门及其代表主要职责:
1、业务主管部门:担任组长单位,对相关物资设备采购工作业务总体负责。主要职责是:负责拟订采购小组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采购活动;向采购小组提交采购资源信息;落实采购小组决议,整体推进工作进度,保证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组织所购物资设备的验收入库;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形成、整理、归档工作;对采购标的总体质量和价格情况承担主要责任。
2、监察部门:参与拟定采购小组工作方案;监督采购小组依据国家法规和学校制度正确实施工作程序;监督采购小组成员正确履行职责;根据需要参与相关验收工作;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采购情况建立成果档案;在《招标采购活动备案表》中就采购小组工作情况做出“监察报告”。
3、审计部门:参与5万元以上涉及工程量核算的物资设备的采购活动。对采购标的合同价格及突破立项审定的采购数量行为承担监督责任,参与相关验收工作。
4、财务部门:根据需要参与30万元以上物资设备的采购活动。对采购活动的资金使用效率负责。
5、用户单位:对标的物的使用功能和产品质量性能负责;有权向业务主管部门对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及使用功能和产品使用性能提出建议。参与相关验收工作。
6、技术专家:对标的物的技术品质和技术性能的评审结果负责,参与相关的验收工作。
7、工会职工代表:及时反映协调群众意见和建议,在参与过程中对采购工作程序及运作情况及时提出质疑、意见或建议。
8、其它部门根据采购活动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作为一般小组成员参与工作,对小组决议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采购小组、询价谈判组、考察组、评标组议事规则:
1、以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为前提,依据审定的计划资金额度控制标的质量等级,力求节约。
2、投标报价口径一致,质量、价格、服务并重,同等产品比质量、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服务,综合评议比较。
3、在质量、服务保证的前提下,贯彻“合理低价中标”原则。在采购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情况下,可以价格不封底。在质量、价格、服务同样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有信誉的老客户。
4、小组应在充分考虑主要承担人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小组决议。小组决议会签完成认定有效。
第三章采购活动的运作方式
第十条物资设备采购活动按照采购资金额度的大小可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标竞价、询价谈判、认质认价、商务关系存续等六种工作方式选定供应商。其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标竞价为招标采购;询价谈判、认质认价、商务关系存续为非招标采购。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的程序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并根据中标条件公开确定中标人的采购工作方式。对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质量可靠性不易确定,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工作。
(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指按照采购小组议定的资质条件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特定供应商参与投标,并按照评标组议定的中标条件评议比较确定中标人的采购工作方式。
对采购金额在10 — 100万元或质量可靠性要求较高、价格弹性不大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也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工作。
(三)询标竞价。议标竞价采购指由采购小组按照议定的资质条件,在对商家资质、产品质量、生产条件及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比较的基础上,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投标报价,采购工作小组通过综合评议,竞价谈判,按照“质量保证,服务可靠,价格最低”原则确定供应商的采购工作方式。
对采购金额在3 — 10万元或标的质量可靠性要求较高 、价格弹性不大采购金额在10 — 100万元也可采用询标竞价方式组织采购工作。
(四)询价谈判。询价谈判采购指由询价谈判组根据市场情况“货比三家,集体研究,谈判压价,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采取询价谈判采购方式:
1、技术性能特殊的商品;
2、出现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的商品;
3、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时;
4、采购小组认定的市场供应条件限定的单一来源商品;
5、采购小组认定无法按照规定招标方式得到的商品;
6、采购小组一致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认质认价。认质认价指依据采购计划委托施工单位实施采购活动的采购工作方式。采取委托采购方式时,业务主管部门应出具“认质认价通知单”,并以审定的《物资设备采购认质认价审定表》作为结算的依据。
采取委托采购认质认价时,业务主管部门对物资设备的质量必须有明确的认定要求,认价要有考察或合同依据,并在入库前进行验收。《物资设备采购认质认价审定表》回签完成并由业务主管部门签章后有效。
业务主管部门应注意随时掌握市场行情,随行就市,及时调整认定价格。在价格平稳的市场背景下,可以参照校内物资设备采购档案库中近一年期间采购的同种商品的较低采购价作为认价依据。认价依据的有效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半,超过有效时限应进行重新考察选定。
(六)商务关系存续。商务关系存续指在最近招标考察选定的基础上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由原供应商继续提供某种物资设备的采购工作方式。对于预计累计年内续供货款额达5万元以上采购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保持与质量、价格、服务状况良好供应商的商务关系,继续由某家供应商提供某种或某类物资设备,可考虑市场实际情况,存续商务关系。商务关系存续延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超过存续期限,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考察遴选。
第十一条招标采购活动应填写《招标采购活动备案表》;询价谈判采购活动应填写《询价谈判采购活动备案表》;认质认价应填写《物资设备采购认质认价审定表》;商务关系存续应填写《物资设备采购商务关系存续合同审批运行表》;
第十二条学校基建、物资、设备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能特点,建立常用物资设备“采购资源信息库”。
采购资源信息库除准确反映供应商资质信誉情况外,还应从可供商品和已供商品两方面反映各供应商的商品品种、规格型号、性能特点、价格状况等情况。一般情况下,采购资源信息库中同种类商品到少应当保证有五家以上资质较高、信誉状况良好的潜在供应商。采购资源信息库应实行滚动优选,动太管理。
第四章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物资设备采购立项
学校物资设备用户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在对市场状况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填报《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审批表》,办理有关立项手续。
立项报告通常应包括的基本内容:申请立项的理由、物品品种、质量标准、规格型号、需求数量、预算价格依据、预算金额等。
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在立项审定的资金额度范围之内,不得随意突破。不得随意增加采购数量和采购品种。对于确因实际情况不得不变更调整时,必须事前征得主管校领导的同意。对于擅自突破计划,学校追究采购小组组长的个人责任。
第十四条邀请供应商
在采购计划确定后,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适当方式发布需求信息,吸收资质信誉状况良好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报价。凡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信息可采取校园网发帖、校内公告等方式公开发布需求信息;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应采取多种方式采集供应商信息,可在采购资源信息库中资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参与投标竞价。对于采购资金额度大于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报价的新增供应商不得低于参与投标报价供应商家数的1/3。
一般情况下,业务主管部门应以投标报价书的方式向供应商提出投标报价要求,并采取密封方式投标报价,保证运作过程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及产品考察
招标前,业务主管部门应对供应商资质信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合格供应商资质证明一般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明或法人委托书、特殊行业管理生产许可证明、产品质量证明书、年度审验证明书、产品质量检验或鉴定报告等。
对于采购资金额度较大的项目,必要时,应产生考察组对供应商的生产经营条件、产品业绩情况、原材料配件、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在考察基础上应开成考察报告,提交采购小组。
供应商有如下行为时应取消其参与或中标资格:①提供虚假资信材料,骗取合法供应商资格的;②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供应商的;③向采购人员行贿或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④偷梁换柱,供应假冒伪劣商品的;⑤采取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对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及时进行封样。对质量性能特殊或采购量大容易引起争议的物资,封样保存时间不得低于合同有效期。
第十六条供应商选定
1、招标采购。招标采购项目应由业务主管部门编写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②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③对标底的质量配置或材质要求;④供货方式或工期要求;⑤投标报价截止日期。
物资设备供应商选定一般应采取顺序中标的方式确定首选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首选中标人作为第一谈判对象,备选中标人作为第二谈判对象,最终中标人根据谈判结果择优选定。首选供应商和备选供应商名单在合同正式生效前,应在一定范围内严格保密。对于一些质量可靠性要求不高、价格弹性较大的项目,可允许二次报价。
2、询价谈判。询价谈判应成立询价谈判组,询价谈判组应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确定符合资质条件被询价的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三家。一般情况下,应要求被询价供应商进行一次性报价。询价谈判组应根据采购需求,综合考虑质量、服务,按照合理最低价原则最终确定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被询价的其他供应商。
第十七条合同谈判及草签
谈判人员由采购小组确定,一般不得少于3人。招标采购谈判应在监察人员参与下进行。谈判对象应是招标结果或考察意见明确的供应商。在采购小组认为质量有保证的前提下,谈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实行开放式竞价机制。即向首选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有限公开通过招标竞价优化组合形成的优化标的,允许首选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之间二次竞价确定最终供应商。
订立合同应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完备、规范、合法。合同形式由采购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应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合同份额一般应至少一式四份,分交档案室、业务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和供应商。校内管理复印件有效。
第十八条合同审批
物资设备采购合同都应填报《合同审批运行表》报批,经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批同意后认定有效。
凡以学校名义与供应商签订的采供合同,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审查签署的,均为无效合同,当事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履行由业务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如出现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经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应形成补充合同;解除原有合同,应报请终审同意。
第十九条货物验收和付款
每项采购活动,货到入库前必须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供货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品牌、外观配置等方面的情况组织初步验收,填报《物资采购验收单》或《设备采购验收单》,并在“验收情况”栏内载明供货质量情况。在验收没有达到质量要求时应做退货处理。
对于需要安装、施工的设备或物资,在竣工运转正常后,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总体验收,并填报《物资设备采购施工竣工验收单》。
采购活动付款要与合同履约进度情况相协调,以“保证供应,保证质量,最大限度降低资金风险”为原则。财务部门办理物资设备采购付款手续时,必须以会签的《物资采购验收单》、《设备采购验收单》、《物资设备采购施工竣工验收单》作为付款的依据。
第二十条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规范,各项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立项审批表”、“招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书”、“报价单”、“合同审批表”、“合同书”、“验收单”和“会议纪录”等均为采购活动必须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应由业务主管部门专人负责及时归档备案。
第五章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纪律要求
1、采购活动必须遵守“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工作制度,禁止暗箱操作,严禁个人说了算;
2、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供应商。不得向供应商泄露有失公正或影响公平竞争的商务信息;
3、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回扣、馈赠及有失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4、供应商的一切让利性承诺均应反映在订立的合同之中。
第二十二条采购小组工作接受学校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财务人员对合同履行情况有责任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拒付货款。
第二十三条学校监察部门对10万元以上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实施过程监督;对采购额在3-10万元的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参与对供应商的考察选定。采购活动的监督方式由学校监察部门根据情况需要确定。
第二十四条监察部门对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实行监察报告制度。在招标采购活动终结,监察人员应在《招标采购活动备案表》的监察报告栏形成“监察报告”。监察报告应能准确反映本项采购活动的实际情况,并对采购活动情况做出监察评议,提出监察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五条有关采购业务主管部门的“采购资源信息库”须定期提交学校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定期对采购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工作组应以监察、审计、财务、工会部门为主干组成,检查内容由学校提出。
第二十七条下列现象属于采购违规行为
1、违反集体采购原则的;
2、违反采购工作程序,规避监督检查的;
3、未按规定形成采购工作文书或归档备案的;
4、向投标人透漏其它潜在供应商有关情况的;
5、接受供应商好处,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
6、违反本规范有关条目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八条采购活动按照“谁的职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凡只签名未提出不同意见,认定为“认同意见”。
第二十九条对在物资设备采购活动中工作程序违反国家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国家和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学校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凡因工作处置失当、失职、渎职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对各种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将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采购工作运作规范,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实行奖励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内正式立项、使用学校资金进行的各类物资设备采购活动。民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参照执行。各高校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指采购资金额度包含预计同一种物资或设备一年内累计采购资金额度。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下列附表均属相关配套文件内容,各院校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对表格作以必要的修订调整,参照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学院后勤服务公司及其他院办产业自筹资金进行采购,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榆林师专采购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0榆林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完整,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第一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凡产权属于学院的所有固定资产,都必须实行统一入帐,集中管理。
第二条学院固定资产包括
1、单价在3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物品;
2、单价虽不足300元,但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
3、房屋及构筑物;
4、土地、树木及牲畜;
5、文物及陈列物。
第三条固定资产分类
1、土地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中的各种基础设施等。
2、教学仪器设备:指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设备,如:仪器仪表、电子设备、文体设备、标本模型等。
3、一般设备:指间接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设备,如:交通工具、行政办公设备等。
4、图书:包括图书馆、资料室藏书和资料以及各种光盘、软盘。
5、其它资产:包括家具、被服装具、树木及牲畜等。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做到“分级管理、专人负责、责任明确、程序规范”。
1、学院资产责任人为学院法定代表人,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在学院领导下,对全院固定资产行使管理职能。
2、系、处为二级管理单位,系主任、处长为本部门资产责任人,向学院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员进行具体管理工作,向部门责任人和国资处负责。
第五条 资产管理员工作内容
配合国资处,协助部门资产责任人管好本部门固定资产:
1、参与本部门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的论证、申请、报批以及采购;
2、本部门固定资产账务的建立和管理维护;
3、固定资产有关原始数据的采集以及固定资产的统计上报;
4、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登记、报账以及使用管理;
5、负责固定资产的调配、调拨、报损(废)工作;
6、定期进行账卡物核对。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及入帐
第六条购置 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按照学院的发展规模,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以及经费投入进行全面规划,实行项目立项审批、集中采购制度,以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避免重复购置、不配套购置等现象发生。
1、土地使用项目:土地使用的管理由国资处负责初审,并报学院审定。
2、基本建设项目:按基建审批手续办理,但须事先在国资处备案,其中配套的一般设备、教学仪器设备应由国资处会同基建管理等部门论证、实施。
3、仪器设备项目:各单位应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学院划拨经费情况,认真研究,提出购置计划,并以书面形式报国资处,国资处会同教务处购置计划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或经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4、一般设备购置前,申购单位应填写《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单》,按照经费形式以及金额,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5、固定资产的采购由国资处组织,通过招标、合同定货、直购等方式进行。
6、固定资产的采购供应,统一由国资处归口管理,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未经国资处委托自行采购的固定资产,国资处不予办理登记入库手续,资金管理处不予报销。
第七条验收 所有购置的固定资产,在办理报销手续前,要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1、公开招标采购的资产,由国资处组织招标小组成员、使用单位相关人员,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逐项检验,填写验收单。
2、通过市场直购的资产,由国资处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填写验收单。
3、仪器设备在验收的同时,使用单位应按照国资处的要求,采集仪器设备的有关数据。
4、工程类项目验收时,必须向国资处提供工程及设施有关图纸,并填写工程验收单和设备验收单。
5、大型精密仪器、进口仪器设备的主要技术资料,使用部门和国资处均应备份保存。
6、验收不合格或没有经过验收的资产不得入账,资金管理处不予报销。
第八条入账 凡产权属于学院的固定资产,都必须到国资处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入账、登记手续,不得账外滞留。
1、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凭发票和供货方提供的购置清单以及验收报告、数据采集表到国资处进行核对登记。
2、国资处资产管理员办理入库、入账、领用、制卡、制标签手续后,在入库单上加盖“验收入库”印章。
3、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凭发票及签章的入库单办理报销审批手续。
4、不按规定程序办事,或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国资处有权不予办理入账手续。
第九条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体系 国资处负责建立全院固定资产总账,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建立本单位分账。
1、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房屋由国资处在办理入库手续的同时,制作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国资处和使用部门各保存一份。
2、一般设备和其它资产建立台账,使用单位、国资处各存一份。
3、图书类资产由国资处建立资金总账,图书馆建立实物明细账。
4、所有账目必须同向增减,确保账账一致。
第十条为确保财务账与资产账相一致,固定资产按下列方法计价,价值不得随意更改。
1、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或调拨价入账;
2、扩建、改建而增值时,按实际支出经费计入原建筑、设备的价值内;
3、无价调拨的设备,不能查明原值时,按估价入账;
4、调出、变卖、报废固定资产,均按账面值注销,拆除部分时,减少相应部分的原值;
5、购入、调入所产生的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维修费用也不增加原价;
6、赠送的仪器设备,对照市场价格,根据新旧程度估价入账。
第十一条建立并不断完善部门之间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制度,保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1、资金管理处与国资处每年对账一次,保证账目登记的统一性。
2、国资处与使用单位每年对账一次,并督促、检查各使用单位资产使用情况,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各使用单位可随时与国资处进行对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发现账目不符时,要及时查找原因,核对实物,调整账目。
第十二条所有固定资产统一使用标签管理,一物(套)一签,唯一编号。标签统一贴在该固定资产正面的右上角明显处。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因产权转移、毁损、报废等所引起资产数量的增减,或实物的形态不变,但价值发生变动,称为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四条凡涉及校内两个使用单位之间的调拨,都必须办理有关调拨手续,变动单位和国资处应相应调整账目。
第十五条对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国资处有权进行调拨。
第十六条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待批准后,相应作账务处理。报损、报废审批程序必须完善,手续必须齐全。
第十七条所有固定资产的处置,须经国资处审批,并集中统一办理有关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凡擅自处理固定资产者,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引起的收入,由国资产处统一管理,用于开支必要的处置费用和资产的维护费用。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效益管理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特别是仪器设备)可在全院范围内跨部门借用,由国资处负责协调,以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鼓励资产使用部门进行技术开发和对外有偿性服务。
第二十一条国资处可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和日常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全院固定资产进行调配,达到合理配置。
第二十二条对重复或不配套固定资产的购置行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固定资产统计报表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编制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统计报表,经单位资产责任人签字后,报国资处。
第二十四条国资处负责编制全院固定资产统计报表,经主管院领导审查、法人签字后,按要求汇总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相对稳定,一般不应调整,必须调整时,要实行接替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并履行账物交接和国有资产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资产责任人调整时,应及时会同资产管理员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职工办理调离或退休手续前,资产管理员应主动要求其交清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职工在校内调整,原则上实行“人走物留”办法,一般应将所管理和使用的财产交回原单位,若确属工作需要,应向原单位资产责任人申请,并办理借用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规定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暂行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11榆林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是完成教学、科研、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物质保证。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榆林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的仪器设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各系(处)应配备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工作变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作用,提高使用效益。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进行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四条学院的仪器设备,未经同意和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任意拆卸、改装、出借、调拨及携往院外。
第五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学院的实际出发,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开发工作,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不断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资产管理处是学院仪器设备的主管部门,系(处)是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部门,教务处对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分类、分档
第七条仪器设备分类
(一)仪器仪表
(二)电机设备
(三)电子设备
(四)印刷机械
(五)卫生医疗器械
(六)文体设备
(七)标本模型
(八)文物及陈列品
(九)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行政办公设备
第八条仪器设备的分档
(一)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固定资产;
(二)单价在150元(含150元)以上而不足5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按固定资产或低值耐用品管理;
(三)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别的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归属于附件,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中,跟随主机进行管理;
(四)凡每件(套)单价(总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以及部分特殊或稀缺的仪器设备,均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配置、购置、验收
第九条仪器设备的配置,根据学院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等方面的需求和财力的可能,按需要的轻重缓急,制定年度配置计划。
第十条配置计划(包括国内外赠、调、国外引进,自制自产等计划)的形成与执行:
(一)教学实验仪器设备
1、各系(处)提出计划,系(处)领导签字,报教务处。此计划必须详细填写品名全称、规格、型号、精度及该技术结构、用途、数量或代用的仪器设备的有关情况,填写用于何课程和实验项目等,如果是比较贵重的仪器设备要注明所需功能。
2、教务处依据学院实验室建设及仪器设备的有关统计资料、实验项目信息表、教学大纲以及实验项目的变动等有关情况,审核各系(处)的计划,制定出配置计划方案,经主管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资产管理处实施配置。
(二)办公仪器设备
各系(处)提出计划,系(处)领导签字,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根据系(处)实际提出配置计划方案,经主管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资产管理处实施配置。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以及实验项目信息表是制定设备配置计划的主要依据,各系(处)必须及时、准确地向教务处、资产管理处报送有关数据,以便随时掌握仪器设备的增减变动和使用情况以及实验项目配置情况。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的配置,按批准的配置计划方案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订货合同的签订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属国家控制的商品,需办理商检、海关入关手续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办理社控、商检、入关等手续。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的验收
(一)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到位后,由使用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人员共同验收,验收人员详细填写验收报告单。
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1、外观检查,看品名、规格、型号等是否相符。
2、零配件、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及其它资料是否齐全、一致。
3、进行质量、性能的试验,确定是否达到说明书的要求,是否满足使用单位的要求。
4、填写验收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系(处),一份交资产管理处留存。
(二)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资产管理处应作好记录,并办理修、退、换或赔偿手续。
(三)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分类、编号、建卡、分配、录入微机等手续,财务处根据入库单办理记帐手续。
第十四条自制自产、转帐调入或无偿赠送的仪器设备应同样办理验收、调拨、建卡、建帐及有关计价事宜。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的计价按固定资产的计价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价值增减变动
(一)原来仪器设备因加工改制而增加设备的附件、配件数量,使仪器功能质量提高的,应按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二)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来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三)仪器设备的维修费,均不计入其固定资产值。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维护与修理
第十七条各系(处)、实验室、仪器室及库房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均不得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模范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十八条库房和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分别做好防火、防盗、防坏、防爆、防水、防尘、防腐、防震等工作。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应及时进行修复,系(处)不能承担的,提出维修计划报教务处或资产管理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教务处或资产管理处安排实施。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潜力,提高使用率,除供本单位教学、科研使用外,要大力提倡实验室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实行专管共用,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改装与拆卸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的改装,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由系(处)提出改装的具体理由、论证依据、图纸资料、加工条件及经费预算等意见,报教务处或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方能改装。大型精密贵重仪器报主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改装完成后教务处、资产管理处会同系(处)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验收,资产管理处调整有关帐卡,财务处调整固定资产帐。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的部件、附件原则上不允许拆卸转作别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由系(处)提出具体拆卸方案,经系(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或资产管理处审核。大型精密贵重仪器需报主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拆卸部件,应有书面记录,防止错乱。
第六章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与报废
第二十三条学院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对外借用,如有特殊情况,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系(处)同意,教务处或资产管理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一)外单位洽借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向教务处、资产管理处洽借。须征得系(处)同意后,办理借用协议书。各系(处)及实验室不得自行向学院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
(二)系(处)的有关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单位的借用人员交代仪器设备的性能、精密度及注意事项,归还时必须详细验收,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三)出借仪器设备,每天按原价的千分之一左右收取折旧费用,交财务处入帐。与学院有协作关系的单位,可根据情况酌定。
第二十四条仪器设备所有权均属学院,不属于任何系(处)或设备使用人,由资产管理处统一掌管调配。
第二十五条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调配,以发挥其作用。系(处)及实验室填写多余物资清单登记表,资产管理处根据方案进行调配。
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一)使用期限已超过耐用期,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
(二)经技术鉴定质量确实低劣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接近、超过新购价格;
(三)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不符合现时使用又不易改制,失去使用价值;
(四)陈旧设备,耗能、噪声等超过国家标准而又无法修复。
第二十七条申请报废仪器设备应填写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一式三份(单价在五万元以上填写五份),由系(处)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或资产管理处及主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单价在五万元以上还需报省教育厅备案。仪器设备经批准报废后,资产管理处退回鉴定表一份给申报系(处),注销帐卡,一份交财务处注销固定资产帐。残物残值重新办理计价记帐手续。
第七章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因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系(处)应立即向资产管理处报告,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三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做出技术鉴定,并依据赔偿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
第二十九条发现盗窃、丢失,系(处)应立即向保卫处报告,保卫处负责组织三人以上调查小组进行调查了解,写出书面盗窃、丢失情况的报告,交资产管理处备案,经过半年查找仍未解决的,由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
第三十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按《榆林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2榆林学院账务核报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学院开支,理顺账务核报程序,指导部门和个人完成账务核报工作,依据财务相关制度和会计业务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借款
第一条依据《榆林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因公务或业务需要,可办理借款,原则上借款数额不得超过所办业务的80%,前次借款未清的,不再办理第二次借款;购置设备和物资采购原则上不准借款,应在采购到位后按合同或实际支出金额办理转账;教职工的住院及门诊费不予借款,按公费医疗改革规定执行。借款应在该项业务完成后两周内报销还款,否则将扣除个人各种收入款项抵还借款。
第二条借款程序:业务主办人依据上述规定和业务要求,填写《榆林学院借款审批单》,依次经部门领导、业务分管院领导和财务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从部门预算项目中预支出。如一次借款金额超过1万元时,必须提前1天向财务处报告,以便准备资金。
第二条取得原始凭证
第一条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必须取得有国家税务局税务监制章并加盖有营业单位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税务发票。
第二条与校外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要取得省财政监制的符合财税规定用途的相关票据。发票上必须要有单位名称(台头)、商品名称、商品计量单位、单价、数量、金额。商品名称原则上不能写成总类(如办公用品、礼品等),如确因小件物品较多票据无法填写时可以写成总类,但必须同时附带原商家加盖公章的购物清单。
第三条与特殊行业发生经济业务(如:邮政、电信、交通、饮食、服务、书籍等),要取得该行业专用的正规发票,不得随意增开或使用过期的票据顶替。
第四条以现金方式发放给本校教职工的课时费、加班补贴等,由主办部门按姓名、标准、时间、金额、领款人签名等项目制表,要取得教职工本人亲笔签名的原始凭证。给个人发放的现金一般不能代领,确实需要代领的要取得代领人的亲笔签名(代领人不得签上被代领人姓名)。
第五条因工作需要发放给外聘人员的课时费、劳务费等相关费用,由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核后报账。
第六条无其它正式票据但符合规定的领款及同类同一事件的票据合并报账时,填写《榆林学院报销费用领款凭证》并按其上要求审批签字,不得使用其它白条。
第七条严格遵守《票据法》,原始凭证金额的大小写要相符,不得有任何涂改。如金额有涂改则作为废票,购物人应要求出票人重新开据符合规定的发票;其它地方若有涂改或挖补,必须在涂改处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票据填写内容要齐全,所有字体应出自一人之手。
第八条凡有时间限定的票据(如手工开据的发票、长途汽车票、火车票、机票、邮政票据等),其时间必须与业务办理时间相一致。
第三章填制报账凭证
各单位在完成有关活动取得原始凭证后,认真填写报账凭证(如:差旅费报销单、报账单据贴存单、领款凭证等)上的各项内容(如无上述单据,请及时到财务处会计科领取)并认真核对确保无错误,按以下规定执行:
第一条差旅费按规定填写《榆林学院差旅费报销单》,执行《榆林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参加会议交纳会议费时,必须附经领导签字批准的会议通知文件。
第二条固定资产与设备购置业务(包括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完成后,设备须经相关部门按《榆林学院资产管理办法》验收,持中标合同、验收报告并在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图书须经图书馆等部门入库),《入库单》上必须有收货人签字并将《入库单》作为报账凭据。
第三条邮购资料的单位报账时,需要填写电汇单。汇单上要准确无误地填写收款人和付款人的名称、账号、开户行等重要条款。
第四条科研课题项目经费开支的票据要经科研处审核,注明开支细目。具体报销办法依据《榆林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计划外开支项目、设备购置项目、工程招标项目等,必须将经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的计划或签订的合同、验收报告等作为报账依据。
第六条资金使用和核报标准依《榆林学院财务管理办法》、《榆林学院办公室关于调整课时费等六项费用标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据。所有奖励费用以学院奖励文件为依据。学术活动相关费用标准依据《榆林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票据粘贴要整齐。报销凭证应折叠成与报销单一样大小,并且按:①报销单(单据封面)、②原始凭证(发票)、③验收单、④其它(如会议通知、合同、说明等)的顺序从上向下依次粘贴。
第四章审批签字
审批签字按以下程序和规定执行。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签字时,应明确签写开支的项目及报账冲减本部门预算的项目,以便核算和报账。
第一条差旅费、办公费、日常业务费
部门业务:部门领导(一把手出差由分管院领导)签注意见,财务处领导签报。专项业务费分配在业务主管部门的,还需经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审核签字。
第二条固定资产购置费
设备购置:部门领导签注意见,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及资产处领导、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核,财务分管院领导签报。
教材与图书购置:部门领导签注意见,教务处或图书馆领导及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核,财务分管院领导签报。
第三条招待费
公务招待费:业务部门按照学院《公务招待活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写明招待事由、对象、时间、地点及陪同人员,经部门领导签注意见,学院办公室领导审核,财务分管院领导签报,从公务招待费中支出。
第四条车辆运行经费
学院公务车辆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派出任务。所发生的运行费用由车队队长审核后,经学院办公室主任、财务处长审核签字,按照车辆使用业务活动从公务用车经费或相应的教学业务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五条值班、加班费
教学系部值班、加班:部门领导签注意见,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审核,财务处领导签报。
行政部门值班、加班:部门领导签注意见,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核,财务处领导签报。
第六条教改及科研项目经费
教改项目经教务处、科研项目经科研处领导(如购置设备时还需经资产处领导)审核签字后,财务处领导签报。
项目经费开支与核报应与项目经费预算中列出的开支科目相一致。
第七条工会经费
部门领导签注意见,工会主席签报。
第八条基建修缮项目
部门领导签注意见,基建处或后勤保障处领导及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核,财务分管院领导签报。
第九条计划外项目
部门领导签注意见,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及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核,财务分管院领导签报。
第十条其他未明确规定的项目,按财务处指导程序审批签字。
第五章报账
报账人将手续齐备、粘贴整齐的报销凭证交给财务处会计人员审核,输入财务管理系统生成记账凭证,经复核无误后交出纳付款。领款人必须在领款单上签名,当面点清票款。在办理报销时,还应注意以下要求:
第一条开支部门基本运行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报账时,执行部门报账员制度,不得由其他人报账。
第二条学院财务处执行全日报账制度,新生入学、财务审计等特殊时段临时停止报账时,由财务处另行通知。
第三条报账时必须确保该支出项目有足够的预算资金,财务处对超过项目预算经费指标的开支不予办理。因业务变化预算资金不足确需报账时,必须出具经审批的追加预算报告。
第四条依据财务制度规定,学院财务处对校外单位和个人经济往来中,1000元以上支出必须转账支付。学院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工资、津贴、奖金等费用原则上以银行卡方式支付。
第五条凡在财务处有借款者,报账时必须清还借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条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1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日常管理,保障实验室的有序运行,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验室根据需要成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提供学术指导。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和其它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第三条为使实验室的管理更科学、民主,会员单位合作更密切,实验室的运行效率更高,实验室管理实行理事会制度。
第四条实验室加强对实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定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实验工作人员的学术服务与科研活动。
第五条实验室依托榆林学院,是从事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科研实体。为加强科研工作的规范性与严肃性,实验室应建立科研管理制度,其科研活动必须按制度进行。
第六条实验室为鼓励中青年研究人员的科学探索和研究精神以及开展跨学科的合作研究,实验室每年设立内部科研项目并划拨一定的科研经费进行资助。
第七条对实验室的科研成果进行规范化管理,制定科研成果管理办法,保证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
第八条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对实验室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进行奖励,调动实验室研究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并活跃实验室的学术氛围。
第九条实验室对安全问题进行规范化和责任化管理,制定安全制度以保证实验室所有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实验室的财产、机密安全不受侵害。
第十条对实验室的卫生进行责任化和模块化管理,制定卫生制度,确保实验室干净整洁,创造良好的实验环境。
第十一条实验室对仪器设备进行规范化管理,所有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管理使用制度进行,规范仪器设备的使用,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使仪器设备能更好的为科学研究服务。
第十二条实验室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废弃物处理制度,合理处理实验废弃物,从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三条实验室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制定人才引进制度,改善实验室研究人员队伍的结构,建设一支高层次的创新人才队伍。
第十四条实验室实行开放管理,制定实验室开放与客座研究人员管理办法,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加强对外开放程度,规范客座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指导实验室研究工作,制定外聘专家管理办法,规范专家的聘任和管理,更好的发挥外聘专家的作用。
第十六条为推动尾矿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资助国内外广大科技工作者依托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制定开放基金课题管理办法,规范开放课题的管理。
第十七条制定开放基金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规范管理开放基金课题经费,确保所有经费用于课题研究。
第十八条各分室(中心)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重点实验室(榆林学院)(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
第二章学术委员会组织结构和组成人员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一般总人数不超过15人,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重点实验室推荐,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榆林学院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的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工作。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重点实验室报请学术委员会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2、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的;
3、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4、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指导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2、审定开放课题指南和审批开放课题申请;
3、评议实验室的研究成果;
4、评估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
5、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6、审查和建议实验室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
7、通过讲学、短期工作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战略。
第四章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事无法出席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作出表决。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十三条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五章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
第十四条每年召开1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五条每年进行1次课题基金评审。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七条平时使用各种通讯方式与实验室保持紧密联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3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重点实验室理事会章程
为规范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重点实验室(榆林学院)理事会的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使理事会的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理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学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活动以《章程》为依据,坚持民主办会原则。
第二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作工作和财务状况报告;
4、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的领导机构。行使本章程第三条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章理事(常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理事(常务理事)有权对实验室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有权对各个机构的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及改进工作的建议;有权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理事(常务理事)应遵守《章程》;理事要认真履行职责,执行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决定;按规定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活动;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加强与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
第七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以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方式。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以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方式。会议由理事长,也可由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召集;会议的议程由理事长拟定。
第八条理事会会议行使本章程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会议行使本章程第四条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以及其它需要决定的事项,需经到会2∕3理事(常务理事)通过或通讯方式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因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四章理事长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理事长主持学会理事会全面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十三条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秘书长列席会议。理事长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增加。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主持,也可由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主持。
第十四条理事长会议主要讨论实验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理事长会议组成人员因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五章秘书长会议及秘书工作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秘书长、副秘书长要参与实际工作。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七条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秘书长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第十八条秘书长会议主要讨论组织实施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及其它重要活动中的情况及问题;研究提交理事会(常务 理事会)审议的工作或建议等。
第十九条秘书工作会议每年举行两次,主要传达上级有关精神和学会年度计划,检查落实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及表彰等。会议由秘书长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全体专、兼职秘书出席。
第二十条秘书长会议及秘书工作会议组成人员因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六章文件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决定,须经理事长或分工委托的副理事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会议等,由实验室办公室编发会议纪要或简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重点实验室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4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专(兼)职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遵守榆林学院及实验室的所有规章制度。
三、实验室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学校考勤管理规定,按时到岗,完成签到签离。
四、凡实验室人员需请假、调课、调班的,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行。
五、实验室所有人员必须明确岗位职责,精通相关业务,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
六、实验室所有人员必须加强业务学习或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
七、凡实验室人员有失职行为或造成重大损失或不服从实验室管理的,交学院处理。
5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重点实验室科研管理制度
第一条实验室各研究分室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科研活动,要从各方面调动科技人员科学研究的积极性,鼓励科技人员承担各级科研课题,督促完成各类科研任务。各部门每学年均需做出科研计划,并报送学术委员会备案,学术委员会将组织有关人员定期进行检查、监督落实情况。科研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将作为管理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条实验室各研究分室要根据课题发展的需要,积极组织科技人员开展专项课题研究。课题选择的原则是(1)课题要符合本研究分室的研究方向,能发挥自己的特长,并能确保完成,课题具有可行性;(2)对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关键课题要放在首位;(3)课题要具有前沿性、科学性。
第三条科研项目是指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立项备案,项目完成单位为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重点实验室,且科研经费进入学校财务处账户的科学研究项目。具体范围分为:
1、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科研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各类科学研究基金。如国家科技部、教育部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省、市科委、教委、计委根据科技计划下达科研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省青年科技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省留学回国人员基金项目等。
2、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实验室与各厂矿、公司、企事业单位、党政部门、科研所、大专院校、集体和个体等社会各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委托合同(协议),并由对方提供科研经费的科研项目。
3、实验室科研项目:实验室根据各研究分室发展和社会需求下达的科研任务或由科技人员自选实验室立项并提供经费的科研项目。
第四条立项前的调研。拟立项的科研项目必须进行足够的科研调研,属于理论项目必须进行大量文献资料调研,并查询有关项目指南;属应用开发的项目必须对现有技术和市场作充分调研,必须进行专利检索,应用开发项目也可由生产实际中选题或技术市场招标时接标。
第五条项目申请。申请纵向项目和实验室自立项目应填写各类项目所规定的项目申请书和开题报告;横向项目应按横向合作(委托)开发项目合同书填写表格。
第六条项目审定
1、纵向项目和实验室自立项目都应加注各分室(中心)意见后,由实验室组织专家组评审论证,由学术委员会具体承办。
如属申报上级计划项目,学术委员会将根据上级下达的允许上报项目数额择优上报;如属实验室立项的科研项目,学术委员会将组织专家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和实验室提供经费的能力择优支持。
2、横向项目要经过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审核,实验室批准。
第七条签订项目合同书或任务计划书。凡在实验室登记或实验室自立的科研项目,均要求签订相应项目所规定的合同书或任务书。各有关项目负责人及有关分管领导须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在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不经过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查的科技合同,实验室一律不予承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纵向科研项目和实验室立项科研项目被批准后(以下达的文件为准),学术委员会将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作好实施准备工作。科研经费到位后学术委员会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并发给科研经费本,项目开始实施。
第十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经费到位后学术委员会通知项目负责人,并发给科研经费本,立即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者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科研管理的规章制度,服从科研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者每年度末应向分室(中心)和学术委员会递交项目执行报告。项目负责人如不能按期递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应事先向学术委员会项目主管人说明情况,否则通知财务处冻结项目经费,直至交上项目执行报告。
第十三条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主持人)对课题的研究工作、经费使用、成果形式以及中期检查和验收鉴定等方面负全部责任,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所在分室(中心)和学术委员会汇报研究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首先要根据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要求进行项目总结,及时向分室(中心)、学术委员会递交项目总结报告,并同时递交存档要求的所有技术资料,由分室(中心)和学术委员会联合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横向项目可交付协作单位(或任务委托单位)验收,经对方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此项目视为完成。
第十五条项目申请鉴定或申请专利时,项目负责人应事先根据参加者对项目做出实质性贡献的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项目完成者和排列次序。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验室不予组织验收、鉴定:
1、未在学术委员会立项;
2、不符合验收、鉴定条件;
3、在申报参加项目人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4、违反实验室、学校、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受各类基金资助项目完成的成果,在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或撰写研究报告时,均要在成果的适当位置注明“XXXXX基金资助项目”。
第十八条科研计划和科研项目完成的优劣,要作为对部门和个人科研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作为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主持人)是否给予继续支持的依据。
第十九条对国家各级政府下达的各种立项课题和其它各单位、各部门委托或协作的科研课题均应到学术委员会备案,并由科研处负责管理,实验室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支持。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6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重点实验室内部科研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实验室根据财力状况每年划拨一定数量的科研经费,用于实验室内部科研项目的专项资助经费。
第二条实验室的科研经费面向全实验室,用于资助从事科学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优秀科技工作者,或用于支持承担上级研究项目的配套经费。
第三条实验室的科研经费,主要用于鼓励中青年研究人员在学科发展前沿进行新的探索和开展面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应用研究,同时鼓励开展跨学科的合作研究。
第四条申请实验室科研经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工作勤奋。
2、实验室在册研究人员,基本功扎实,能够独立开展研究工作。
3、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并已有一定量的科研成果,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和创新精神。
4、研究课题新颖,研究方案切实可行,申请者必须是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应以中青年为主。
第五条实验室科研经费的划拨与管理坚持公正合理、平等竞争的原则,对申请项目实行专家评议,择优资助。
第六条实验室每年的内部课题立项工作,由学术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自由申报、专家评审的原则,确定立项课题,实行限额资助。
第七条立项课题分为两类:即重点资助课题、一般资助课题。两类课题的研究成果同等对待。
第八条申报者须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
第九条实验室将对实验室内部立项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和滚动管理。
第十条实验室立项课题的资助经费分两期划拨。课题负责人做开题报告并对有关质疑进行答辩,答辩结果报学术委员会审查后,下拨总经费的一半,另一半经费将在中期检查后,按类别变动情况下拨。
第十一条申请者获准资助后,必须及时开展研究工作。资助课题因故中止研究工作,须经学术委员会同意。擅自中止工作或未能及时有效地开展研究工作者,学术委员会有权中止其科研经费的划拨。
第十二条受资助者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学术委员会书面报告研究进展、经费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同一个人同时只能申请一个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在原项目未完成前,不得申请新的资助项目。
第十四条科研经费的开支,由课题负责人、实验室和财务处联签审批,实验室要积极支持受资助者的科研工作,并对研究工作和经费使用加强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十五条申报时间为组织申报当年的三月份,七月份公布资助项目。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7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重点实验室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实验室科研工作的规范性与严肃性,维护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和论著作者的利益,按照《榆林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结合实验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人员应遵守科研道德,严禁伪造、抄袭与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第三条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即为知识产权是指以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取得的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依法经过合同约定由实验室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条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归实验室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实验室知识产权私自出售、转让、泄露;完成者享有该项成果署名、获得奖励和其他荣誉的权利。
第五条以实验室名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进行科技开发和研究时,必须由实验室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等具体条款,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必须经实验室审查,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依照法律需要主管机关批准的,应严格办理审批手续。科研成果转让收入的分配方案按《榆林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应用技术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研究人员,在申请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之前,应进行专利文献及其相关文献的检索,避免重复性研究或产生纠纷。
第八条科研项目在研究阶段或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必须进行查新,确定成果的创新性。对需要申报专利的,应及时向实验室提出申请,并保守技术秘密。
第九条被确定调离、辞职或者退休的项目组成员,在离开实验室前应将尚未公开的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实验室。
第十条实验室人员进行非职务专利和计算机软件的申请与登记及技术成果转让的,应当向实验室申报,接受审核。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8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重点实验室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实验室研究人员多出高水平、有影响的科研成果,提高实验室科研水平,根据《榆林学院标志性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和《榆林学院科研学术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实验室研究人员(包括客座人员)公开的标志性成果和科研学术成果,均在奖励范围。科研成果的鉴定(含等级认定)及奖励时间,均按《两个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科研成果奖励的条件:
1、第一作者(包括第一著者或第一完成人)的第一署名单位是“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重点实验室”或“榆林学院”;
2、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排序无争议;
3、申报材料齐全、申报程序与手续完备。
第四条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分为三类:校内在职研究人员、开放基金资助的客座研究人员及其他客座研究人员。凡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的非本校在职人员均为客座研究人员。科研成果奖励以此分三种类别进行奖励。
第五条所有奖励的奖励标准参照《两个办法》执行。
1、校内在职研究人员科研成果的奖励标准按照《两个办法》规定执行;
2、获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客座研究人员科研成果的奖励标准按照《两个办法》规定0.5倍执行;
3、其他客座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的奖励标准按照《两个办法》规定的1.2倍执行。
第六条所有成果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所需奖励经费由学校财政款项列支。
第八条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9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重点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带实验教师和实验员,实验结束要检查门、窗、水、电、灯、设备,均无问题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条各室防火安全负责人要每日下班前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条实验室总防火、安全负责人,每月及节、假日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记录在记录本上。
第四条对实验室内电器开关、设备、照明灯具、线路的设施必须经过电工安装,非电工同意不准拆动。
第五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开机实验过程中,不准离开岗位。
第二章用电安全制度
第六条用电线路和配置应由变电所维修室安装检查,不得私自随意拉接。
第七条专线专用,杜绝超负荷用电。
第八条使用烘箱、电路等高热电器要有专人看守。温箱需经长时间试用检查,确定确实恒温后方可过夜使用。
第九条不用电器时必须拉闸断电或拔下插头。
第十条保险丝烧坏要查明原因,更换保险丝要符合规格,或找变电所更换。
第十一条经常检查电路、插头、插座,发现破损立即维修或更换。
第三章防火防爆安全制度
第十二条严格安全用电是防火的关键。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物品要远离火源。必须加热处理者,应有专人监护。
第十四条超高压汞灯在通电及断电后的20分钟内,不得检修和撞击,以防爆炸。
第十五条每室要有消防器材,并保证人人会用。
第四章防水防盗
第十六条水槽内不许存放任何杂物,随时关闭水门。需长时间流水冲洗者,必须留人监护。
第十七条自来水、暖气有泄漏,要及时修理。
第十八条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实行双人、双锁专柜管理,领用时需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贵重小型仪器设备均应加锁保管,房门安装双锁。
第二十条下班离室前,必须检查水、电、锁。
第五章防污染制度
第二十一条有害有毒气体不得任意排放,必要时应到有毒气柜的地方处理。
第二十二条有毒物品的空容器、包装物和废弃物,应交设备科统一处理,不得随意乱扔乱倒和当废品出售。
第六章卫生制度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卫生由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
第二十四条各房间卫生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五条各房间卫生由责任人负责,平时谁使用谁负责,坚持每天清扫,每周全面清扫一次。
第二十六条严禁在实验室吸烟、饮酒、打麻将、打扑克和赌博。
10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重点实验室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制度
第一条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学校有关安全制度,实验室主任要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明确各室安全责任人。
第二条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质的领用、保管、使用的管理;贵重物品和高档设备,要专人保管。
第三条加强对水、电、气、火源及油料的管理,要经常检查管道线路及开关的安全。室内严禁擅自乱拉电线,严禁带事故隐患运行;要正确使用和维护电子和电气设备,非工作时不得使用空调、烘箱和电炉等。
第四条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人值班,下班时负责关掉各种开关,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条实验室要保持安静、整洁的环境和良好的工作秩序,实验室内不准吸烟,不准闲杂人员出入。
第六条防火、防盗的安全防范措施要经常检查,按规定放置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一旦发生事故,及时上报,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要追究个人责任,并实行赔偿制度;情节严重者,除经济赔偿外,还要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一、大型精密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和基本操作方法,具有一定的保养,检修能力。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使用该仪器设备。
二、建立大型精密仪器技术档案和使用,维护记录,按时认真填报使用情况报表,以备考查。
三、对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专职管理人员要切实注意安全操作,建立安全使用制度,定期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四、大型精密仪器(包括:硬件,软件)未经论证和上级批准,实验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其结构和操作系统,不得擅自与其它仪器联用或共用软件资源。若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要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提高利用率,在使用中积极开展功能开发工作。
六、对于大型精密仪器的管理要做到:防光,防震,防潮。定人保管,定点存放,定期保养,定期校验,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积极组织校内外力量进行检修,并做好维修记录。
八、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如果有人为因素受到损坏,应迅速报告主管部门,并及时查清原因,做好记录,按有关规定处理。
12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重点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重点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实验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榆林学院固体废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的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设立危险废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各相关名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化工学院负责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后勤管理处负责设立重点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点及危险废物的集中委托处置。
第四条凡可能产生污染环境的危险废物的实验室,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危险废物源的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验室应当遵循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应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尽可能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实验材料,最大限度地减少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教师必须对进入实验室做实验的学生进行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教育,使学生了解实验室的规章制度,了解各种药品、试剂的特性,掌握取用方法,并做出示范,提出具体要求,减少由于操作不当而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
第七条用量较小的危险化学试剂,应按实际用量购买,尽可能减少因危险化学试剂剩余或久置失效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第三章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加强对有关教学、科研人员的环保教育和培训,科学有效地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应落实专人具体落实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工作。
第九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新化学废物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处置。
第十条使用化学药品、试剂的实验室,必须配备回收装置,将实验后产生的化学废液、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倒入校内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点。
第十一条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可能污染环境的废液、废渣随意倒入水池或堆放填埋。不得将危险废物(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二条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物品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包装,包装容器和包装物必须有表明废物形态、性质的识别标志。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装。
第十三条接触危险废物的实验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
第十四条实验产生的酸碱废液分别集中回收保存。处理实验中产生的铬、汞、铜等重金属废液时,利用硫酸铜、氯化汞、硫酸铬具备直接沉淀的性质将金属离子以氢氧化物的形式沉淀分离。重铬酸钾采取先用废弃的硫酸酸化,再用淤泥还原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无毒害气体,直接通过通风设施排放。对于有毒害气体,针对不同的性质进行处理。碱性气体用回收的废酸进行吸收,酸性气体用回收的废碱进行吸收处理。在水或其它溶剂中溶解度较大的气体,用合适的溶剂溶解。部分有害的可燃性气体,在排放口点火燃烧消除污染。
第十六条尽量回收有机废液溶剂,在不妨碍实验结果的情况下,反复使用;可溶于水的物质,容易随水溶液流失,回收时要注意。对甲醇、乙醇及醋酸之类溶剂,用大量水稀释后,即可排放。可燃性物质的废液应装入铁制或瓷制容器,选择室外安全的地方燃烧。无毒无害的物质,可采用稀释的方法处理。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危险废物产生频繁的实验室,要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同时报告学校,学校在24小时内向环保部门汇报,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及时总结事故发生原因,其他单位引以为鉴。
第五章奖惩及其他
第二十条对在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或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重点实验室给与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在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措施不力,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实验室,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与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重点实验负责解释。
13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重点实验室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力度,根据《榆林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重点是实验室急需人才,要求具有较高的学历、职称和研究能力。其具体包括:
1、具有全日制硕士、博士学位人员;
2、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归国留学人员,即在国外留学并取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和在国内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到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工作和学习一年以上并在某些领域取得突出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4、副高级以上职称并具有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的人员。
第三条凡涉及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相关程序、方式、待遇等参照《榆林学院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对符合本办法引进条件的高水平、高层次人才,不受编制及进人计划限制;对于重点实验室建设需要引进的高水平、高层次人才,由学校直接确定引进。
第二章 引进程序
第六条引进单位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对拟引进人才进行考核与考察,广泛听取意见,论证引进的作用并提出引进初步方案。
第七条引进单位根据专家考核与考察意见,按照有关程序组织考核,并将拟引进人才的相关材料报学校人事处。
第八条学校人事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三章 引进人才的考核与管理
第九条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实行按需设岗、以岗引才、合同管理、绩效考评。对引进人才实行目标考核与管理,分年度或项目周期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培养学术梯队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第十条通过招聘方式引进的人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实验室有权提前解除聘任(用)合同。实验室对引进人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榆林学院干部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在实验室工作应不少于6年;通过特聘方式引进的人才每年在实验室工作应不少于3个月。
第十二条通过招聘、特聘方式引进的人才在聘用合同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触犯刑律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实验室有权解除聘任(用)合同,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引进的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试用期为半年,有相关工作经历的高层次人才试用期为三个月。
第四章 待 遇
第五条引进的各类高水平、高层次人才,除享受陕西省、学校有关政策规定的待遇外还可享受:
1、提供安家费15万元;
2、提供科研条件及研究经费10万元;
3、提供科研补贴1000元/月;
4、配偶随调并安排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重点实验室建设引进人才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引进的高水平、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研究经费、科研补贴等费用。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其每月科研补贴列入学校津贴统一发放。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榆林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14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重点实验室开放与客座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重点实验室为省级对外开放实验室。为了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加强对外开放,规范客座研究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重点实验室面向国内外开放,凡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的非本校在职人员,一律为客座研究人员。
第二条客座人员来实验室工作,必须有课题和经费。研究经费可分为由客座人员完全自带经费、自带为主实验室部分资助和实验室资助三种形式。
第三条客座人员须先填写申请书,提出研究内容与目标、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研究计划和预期结果、经费来源与成果共享等,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才能来实验室工作。
第四条客座人员应在批准的时限内完成研究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双方协商解决。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宜换人。
第五条客座人员来实验室后,应及时与实验室商订工作计划、仪器使用、药品消耗和经费开支等有关问题,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开始执行。
第六条在执行研究计划中,客座人员不能随意更改计划。如遇特殊情况,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才能按新计划执行。
第七条客座人员在进行课题研究中要准确无漏地记录好所有研究数据,保存好所有原始资料和样品,课题结束后与课题负责人协商处理。
第八条为保证研究质量,达到预期结果,在执行计划的过程中,客座人员每季度应向实验室送交经课题负责人签字的季度工作报告。
第九条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外出办事,要执行请销假制度。
第十条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要遵守实验室各种规章制度和仪器操作规程以及校纪校规。损坏仪器设备与其他财物均应赔偿。
第十一条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协助解决住房,但仅限本人使用,不得留宿他人,并遵守公安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客座人员在课题结束回原单位前应交还各种借用物品,办理离室手续。
第十三条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产出的有关成果,原则上由双方共享,但其具体的归属细节,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5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重点实验室校外专家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实施学校“科研强校”战略,实验室在校外聘请本领域内的相关专家,以促进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活跃科研气氛,不断提升重点实验室整体实力和科研水平,参照《榆林学院关于外聘教师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的校外专家为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名望,以及学术造诣深厚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贡献,被业内所公认的专家、学者、学科带头人等;或具有学位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授。
第三条校外专家聘用的相关程序、方式、待遇等参照《榆林学院关于外聘教师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校外专家的管理办法分以下几种执行:
1、聘用校外专家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聘用,更不得许诺聘用条件和待遇。
2、聘用工作每年9月上旬集中办理。
3、根据工作需要,校外专家的聘期一般为2年,根据情况可以续聘。
4、校外专家由学校和重点实验室共同负责管理,聘用单位每年8月上旬对所聘专家进行一次考核,并填写考核表,连同相关业绩材料的原件报人事处。
5、校外专家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年度任务,或不能完成聘期任务,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或不能为人师表、造成不良影响的,重点实验室应及时报人事处,经学校同意,由人事处办理相关外聘专家的解聘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由榆林学院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6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推动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领域的技术自主创新研究,促进学术交流,发现和培养本领域的科技人才,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重点实验室(榆林学院)(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设立开放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助国内外广大科技工作者依托本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一条资助范围:重点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重点实验室(榆林学院)开放研究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对资助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规定,不符合《指南》要求的课题不予以资助。
第二条资助对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厂矿企业的研究人员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基金项目的申请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接受具备下列条件研究者的项目申请:
1、符合《指南》所规定的研究内容范畴;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可行、合理,近期可取得重大进展的研究;
3、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能到本重点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四条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一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者,必须由一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推荐。
第五条基金的申请,实行全年受理,每年评审一次的原则,每年申请截止日期为12月31号(邮寄申请书以投递日邮戳为凭)。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并附有项目论证报告,非标准格式的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书(一式六份)寄送(快递)至重点实验室,电子版请发至:lucuiying126@126.com;逾期申请书可顺延至第二年受理。
第六条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两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单项资助经费额度为1-5万元,其具体金额由基金评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研究设定。
第七条项目组前三位成员在项目未结题之前不再予以资助。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资助项目的结题报告,以及主要研究成果。
第三章基金项目的立项与评审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负责基金项目的初审,选择至少两名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申请项目在本学科领域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同行专家进行初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3、项目组前三位成员有暂未结题的开放基金项目;
4、研究内容为同类研究的低水平重复,无创新性;
5、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者;
6、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7、申请经费过多,基金无力支持者或已从其它部门获得充足的经费或申请者对已获资助项目不执行开放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补正的。
第九条重点实验室主任在初审的基础上,对申请项目进行复审,提出客观的项目评审意见及资助额度,形成复审报告,提交重点实验室基金评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
第十条重点实验室主任于次年2月签发评议结果,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并填写《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共享项目申请书》,并上报陕西省科技厅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根据陕西省科技厅的批复结果,通知课题负责人与重点实验室签署研究合同。
第四章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第十二条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每年应按计划来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重点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研究计划实施中,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需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重点实验室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在原单位完成项目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重点实验室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研究条件,也可将项目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重点实验室审批。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重点实验室备案;离岗一年以上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每年度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到本重点实验室来进行汇报,交流研究进展。对不报送《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资助。
第五章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依据《榆林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在研究计划中作好资助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项目经费开支的范围包括实验材料费、小型器材购置与加工费、小型仪器租用费、学术活动费、差旅费、资料费、版面费等。
第六章项目的结题、成果管理与评价
第十八条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向重点实验室报送《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
第十九条基金资助项目验收以约定的合同或任务书为准,所有成果必须与研究内容密切相关,且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的第一署名单位或第二署名单位必须是“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重点实验室(榆林学院)”或“榆林学院”(例:张三1, 2,1为其原单位,2为“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重点实验室(榆林学院)”),同时应标注“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重点实验室(榆林学院)开放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英文标注“Funded by the Research Fund of Shaanxi Key Laboratory of Low Metamorphic Coal Clean Utilization(Yulin University)(项目编号)”。未注明的,验收时不计入研究成果。
第二十条基金资助项目结题后,重点实验室将对优秀研究成果提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议或技术鉴定,颁发优秀成果证书。重点实验室将优先资助曾取得优秀成果的项目申请者。
第二十一条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包括论文、论著、专利、工艺、技术、收集的资料、研究报告、相应软件及其测试检验报告等)归研究者与本实验室共同所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7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根据《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榆林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重点实验室(榆林学院)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精神,学校设立了省级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用于资助有关研究人员完成立项项目的研究工作。开放基金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上级和学校的事业经费拨款、重点实验室自筹经费等。
第一条开放基金项目经费由各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只能用于该项目的研究工作,其开支范围为:
1、给予资助的开放基金项目研究的相关科研费用,包括材料费、加工费、测试费、小型仪器租用费、机时费、网络费、打印费、邮寄费、调研费、交通费(含市内交通费)、劳务费(学生)、差旅费、住宿费等;
2、学术活动费包括论文发表版面费、专利费、著作出版费和国内外学术会议费;
3、使用公共设施应交纳的维护费等;
4、其它开支范围按照《榆林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项目经费实行经费本管理,校外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经费由实验室指派专人代管,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批后按榆林学院财务制度办理结算手续。
第三条提取项目研究总经费的5%作为重点实验室管理费用,用于与科研管理工作有关的会议费用、科研协调费用及科研管理业务费的补贴等。
第四条项目经费采取分期使用的方式,在中期检查前,最多核报项目总经费的50%;中期检查合格者,结题前最多核报项目总经费的85%;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核报项目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五条项目经费开支的有关问题说明:
1、测试费、小型仪器租用费,是指使用重点实验室开放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使用重点实验室以外的仪器设备,需支付经费时,必须事先征得重点实验室主任的同意,否则不得使用项目经费。
2、在研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继续进行,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可以中止该项目。
3、在研项目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进行,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可以中止该项目,但应追回该项目的已使用经费。
第六条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