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重点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制度

2014年07月31日 18:17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重点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实验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榆林学院固体废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的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设立危险废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各相关名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化工学院负责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后勤管理处负责设立重点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点及危险废物的集中委托处置。

第四条凡可能产生污染环境的危险废物的实验室,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危险废物源的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验室应当遵循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应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尽可能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实验材料,最大限度地减少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教师必须对进入实验室做实验的学生进行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教育,使学生了解实验室的规章制度,了解各种药品、试剂的特性,掌握取用方法,并做出示范,提出具体要求,减少由于操作不当而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

第七条用量较小的危险化学试剂,应按实际用量购买,尽可能减少因危险化学试剂剩余或久置失效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第三章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加强对有关教学、科研人员的环保教育和培训,科学有效地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应落实专人具体落实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工作。

第九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新化学废物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处置。

第十条使用化学药品、试剂的实验室,必须配备回收装置,将实验后产生的化学废液、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倒入校内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点。

第十一条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可能污染环境的废液、废渣随意倒入水池或堆放填埋。不得将危险废物(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二条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物品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包装,包装容器和包装物必须有表明废物形态、性质的识别标志。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装。

第十三条接触危险废物的实验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

第十四条实验产生的酸碱废液分别集中回收保存。处理实验中产生的铬、汞、铜等重金属废液时,利用硫酸铜、氯化汞、硫酸铬具备直接沉淀的性质将金属离子以氢氧化物的形式沉淀分离。重铬酸钾采取先用废弃的硫酸酸化,再用淤泥还原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无毒害气体,直接通过通风设施排放。对于有毒害气体,针对不同的性质进行处理。碱性气体用回收的废酸进行吸收,酸性气体用回收的废碱进行吸收处理。在水或其它溶剂中溶解度较大的气体,用合适的溶剂溶解。部分有害的可燃性气体,在排放口点火燃烧消除污染。

第十六条尽量回收有机废液溶剂,在不妨碍实验结果的情况下,反复使用;可溶于水的物质,容易随水溶液流失,回收时要注意。对甲醇、乙醇及醋酸之类溶剂,用大量水稀释后,即可排放。可燃性物质的废液应装入铁制或瓷制容器,选择室外安全的地方燃烧。无毒无害的物质,可采用稀释的方法处理。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危险废物产生频繁的实验室,要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同时报告学校,学校在24小时内向环保部门汇报,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及时总结事故发生原因,其他单位引以为鉴。

第五章奖惩及其他

第二十条对在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或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重点实验室给与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在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措施不力,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实验室,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与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重点实验负责解释。